价格欺诈的行为: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等等。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相关价格手段之一的,也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中介价格欺诈的情形有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合同欺诈行为如下:1、虚假的质量欺诈行为;2、虚假的商品标识欺诈行为;3、虚假的合同主体欺诈行为;4、虚假的宣传欺诈行为;5、虚假的价格欺诈行为。
1、虚假标价2、两套价格3、模糊标价4、虚夸标价5、虚假折6、模糊赠售7、隐蔽价格附加条件8、虚构原价9、不履行价格承诺10、质量与价格、数量与价格不符。
票据欺诈行为有哪些:票据欺诈行为包括以下几种行为:(1)伪造、变造票据;(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3)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不正当价格行为: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在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高上涨的;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手段,诱骗与其进行交易。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