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应当进行更改;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错误可以要求进行更改,如果还有争议的可到当地政府进行调解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矛盾纠纷较大,暂不能解决的,划定争议区,查清争议区的位置、面积,并登记造册,记录在案,待化解争议后再进行确权公示和登记。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村民将户口迁到城市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但宅基地上房屋仍然归当事人所有人,所以宅基地使用权仍然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但需满足以下四点:1.需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和乡级政府的批准;2.转让人与受让人同为本村村民;3.受让人无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4.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另外,转让人户口应该已迁出本村或属于“一户多宅或多房”。如系一户一宅,须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宅基地,且有证据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如与其他近亲属合户居住。
宅基地使用权不可以继承。宅基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由村民按户所有,宅基地的流转受到严格限制。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另外只有被继承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才能作为遗产,而宅基地使用权并不属于被继承人遗留的合法财产,因此也不能被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
1、村民将户口迁到城市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但宅基地上房屋仍然归当事人所有人,所以宅基地使用权仍然由房屋所有人使用。2、根据相关法律: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1.老宅基地被征收后,宅基地使用权就消灭,不能再使用宅基地。而被征地的村民,可以申请新的宅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的灭失和重新分配】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三百六十五条 【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和注销登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农村居民将自家分得的宅基地进行转让,肯定不是说随便就能转让的,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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