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的行为:1、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单位不履行合同,将全部勘察、设计、施工交由其他人完成;2、施工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其他人;3、施工承包单位未在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
禁止的行为:1、将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单位;2、低于工程成本发包工程;3、以降低建设工程不可竞争费用为条件发包工程;4、压缩合理建设工期;5、明示或暗示其他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件。
分包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须经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2)总承包人发包给分包人的是其总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3)分包人须具有要相应的资质条件,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人负责,并与总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施工需要有资质的单位承包,承包人从事建筑工程必须具有主体资格,即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以及具有从事建筑行业的资质方可作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承包方当事人,个人明显不得成为承包方。
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转包: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等。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条件: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具有与其资质要求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具有相应的资质或者业绩: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
禁止的行为:(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业务;(二)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提供图章图签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三)采用贿赂、提供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禁止实施下列围标、串标行为:(一)借用他人名义编制投标文件,谋取工程中标;(二)伙同他人,串通投标谋取工程中标;(三)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投标,为他人谋取中标提供条件;(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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