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隐形股东与代持人订立合同,明确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代持人仅为名义股东,需要体现双方代持股权之合意。隐名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后,其投资权益即受法律保护,名义股东不能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或工商登记为由,否认隐名股东的权利。借用他人。
通过在合作伊始,详细约定各股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合作协议》中。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与代持人订立合同,明确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代持人仅为名义股东,需要体现双方代持股权之合意。
所谓隐形股东,即法律上说的隐名股东,而隐形股东协议,一般签署的都是股权代持协议。即隐名股东委托显明股东作为目标公司的名义上的股东,而实际的出资义务、管理义务等均有隐名股东来行使。
是否依法享有正式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其与显形的一方(也就是其股权代表人)是否有书面协议(或有合法证人的口头协议)。如果有就受法律保护,如果没有就比较麻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隐名股东的认定条件为: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隐形股东不需要承担债务。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隐形债务的解决方法是:根据债务的种类或者发生的资金和费用的多少预先结清债务,并尽可能地节省资金。进行债务重组。充分调查市场,获取有利的经济信息,合理合法地进行“债务重组”。努力用闲置资产抵偿债务,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资产负债比例,将债务转为资本。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