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形股东以他人名义出资。但是要注意的是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即隐形股东与代持人订立合同,明确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代持人仅为名义股东,需要体现双方代持股权之合意。隐名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后,其投资权益即受法律保护,名义股东不能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或工商登记为由,否认隐名股东的权利。借用他人。
所谓隐形股东,即法律上说的隐名股东,而隐形股东协议,一般签署的都是股权代持协议。即隐名股东委托显明股东作为目标公司的名义上的股东,而实际的出资义务、管理义务等均有隐名股东来行使。
是否依法享有正式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其与显形的一方(也就是其股权代表人)是否有书面协议(或有合法证人的口头协议)。如果有就受法律保护,如果没有就比较麻烦。
1、可以申请认定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食费与就医路费等均由企业负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隐名股东的认定条件为: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受害者维护自己权益的方式有与加害人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受害者可以走诉讼途径,也可以走非诉讼途径解决。若是对方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受害人可以报警。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股东权益包括自益权与共益权,自益权为财产权,如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共益权,主要是管理权,如知情权、表决权、代表诉讼提起权。积极行使股东知情权,按规定查阅或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