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非过失性解除、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按照法律规定单方解除合同。
开除三期女员工的赔偿是:在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等基础上,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女职工产假期间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三期工资的计算如下:在休产假时,如员工已参加了生育保险,则可以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其标准是该年度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
对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私自谋职的外国人,在终止其任职或者就业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在终止其雇用行为的同时,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承担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
不能。女职工“三期”指的是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有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企业综合劳动合同法及女职工的保护规定来看,在对三期女职工进行调岗调薪是可以的,比如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把三期女职工从禁忌性岗位调整到非禁忌性的岗位,又比如三期女职工有不胜任工作等情形的。 实践中,对于因三期女职工因类似不胜任工作的缘由而进行调岗是争议最多的,因为有些企业会试图利用调岗来逼迫女职工离职,所以在企业确因不胜任工作需要调岗的,应在法律依据、制度规定以及客观事实上做齐备,同时做到客观公正。1、企业的调岗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比如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2、有相关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存在的:比如女职工的绩效考核结果显示员工不胜任该岗位、因企业转产革新、被收购等客观原因致使岗位结构变化等;3、调整之后的岗位必须合理,是与女职工的工作技能存在关联性的,且岗位的调整不存在侮辱性或是惩罚性。比如程序开发调整为测试岗位,如果调整到市场部门或是人事部门,明显是不具有关联性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