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企业综合劳动合同法及女职工的保护规定来看,在对三期女职工进行调岗调薪是可以的,比如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把三期女职工从禁忌性岗位调整到非禁忌性的岗位,又比如三期女职工有不胜任工作等情形的。
实践中,对于因三期女职工因类似不胜任工作的缘由而进行调岗是争议最多的,因为有些企业会试图利用调岗来逼迫女职工离职,所以在企业确因不胜任工作需要调岗的,应在法律依据、制度规定以及客观事实上做齐备,同时做到客观公正。
1、企业的调岗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比如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
2、有相关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存在的:比如女职工的绩效考核结果显示员工不胜任该岗位、因企业转产革新、被收购等客观原因致使岗位结构变化等;
3、调整之后的岗位必须合理,是与女职工的工作技能存在关联性的,且岗位的调整不存在侮辱性或是惩罚性。比如程序开发调整为测试岗位,如果调整到市场部门或是人事部门,明显是不具有关联性的。又如把市场总监调整到公司前台,这就属于带有侮辱性的调岗,也是不可取的;
4、原则上不得因岗位的调整而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待遇,这里的工资待遇一般指的是工资结构中固定发放的那部分,如果某岗位的工资是与工作绩效或是提成等浮动工资挂钩的,那么可以按照企业的薪酬制度进行发放。前提是企业要有一套完善的,具备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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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知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 法律依据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报告编号:NO.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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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女职工“三期”指的是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有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袁超律师
2019.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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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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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三期女员工的赔偿是:在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等基础上,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袁超律师
2024.05.27
228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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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非过失性解除、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按照法律规定单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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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调岗调薪应视为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可见,调岗调薪一方面是用人单位的企业管理行为,另一方面是企业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履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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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三期工资的计算如下:在休产假时,如员工已参加了生育保险,则可以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其标准是该年度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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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调岗调薪违法。如果公司需要调整工作岗位和工作报酬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公司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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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岗调薪,关系到员工的切身利益,因此企业无权单方决定。司法裁判机关对此的态度是:首先,承认和保护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其次,承认和保护的同时,也要防止此权利的滥用;最后,为防止此权利的滥用,企业应对其调岗调薪行为举证说明其具有“充分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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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岗可以调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常劳动合同变更事由主要有调岗、调薪。用人单位若与员工协商一致,便可对员工进行调岗、调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