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有效,且不中止执行。行政复议期间,之前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依然有效,行政机关不停止执行行政行为,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1、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2、如果因为这一违法行为造成当事人的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如果因为这一违法行为造成当事人的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行政诉讼中,法院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和确认违法虽然都属行政机关败诉,但两者有很大的区别。
行政复议不可以使行政行为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等。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通常不能直接变更原行政行为,而是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维持、撤销、变更等决定。然而,有一种特殊情况,即当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或认定确有错误时,复议机关可以依法进行变更。
行政复议所针对的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有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行政处罚是行政复议范围内最主要的具体行政行为。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起诉期限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经过了行政复议的,则要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自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自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当事人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对行政确认行为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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