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协议签订之后,没有法定的可撤销情形的话,是不可以撤销的,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则可以撤销:基于重大误解签订的;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等可知,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但是必须得有法定事由,比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并且得有证据证明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存在上述法定撤销事由。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补偿协议书是可以申请撤销的:1、在一些拆迁的过程中,有一些合同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这时提供相应的证据就可以申请撤销了。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这时也是可以撤销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等规定,拆迁补偿协议签字后一般是不能撤销的。但是如果拆迁补偿协议是在胁迫或者欺诈、基于重大误解等情形下签订的,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拆迁补偿协议。
在以下这些情况下可以撤销:基于重大误解签订的;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协议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撤销拆迁补偿协议是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等等。
不可以撤销,有以下情形之一则可以:基于重大误解签订的;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协议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相关规定,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可以撤销,但是必须得有法定事由,比如欺诈、胁迫、趁人之危和显失公平,并且得有证据证明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存在上述法定撤销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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