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第一,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订立拆迁补偿协议中显失公平;第二,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等。
拆迁补偿协议签订之后,没有法定的可撤销情形的话,是不可以撤销的,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则可以撤销:基于重大误解签订的;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等可知,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但是必须得有法定事由,比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并且得有证据证明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存在上述法定撤销事由。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丢了可以补办。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一般都有两份,拆迁人那里一般都有存档,可以到拆迁人处复印一份,然后请拆迁人加盖其公章。这里的拆迁人不是指个人,而是负责拆迁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那个单位。
一、被拆迁人情况:甲方目前家庭成员共有名,其分别为(男)、(女)二、拆迁人情况:乙方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已经取得拆迁人资格证,乙方承诺将依法与甲方就拆迁补偿情况达成协议。三、房屋补偿:甲方目前所有房屋的建筑面积等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等规定,拆迁补偿协议签字后一般是不能撤销的。但是如果拆迁补偿协议是在胁迫或者欺诈、基于重大误解等情形下签订的,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拆迁补偿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可以强制执行拆迁补偿协议书。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并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需要写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身份信息、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在以下这些情况下可以撤销:基于重大误解签订的;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协议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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