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琳琳律师是
江苏沭新
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拥有
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同时是中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她为人诚信、勤勉敬业,法学理论扎实,诉讼经验丰富,擅长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领域,在业内有良好的口碑。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其经办过的一起典型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件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化名),被上诉人
新沂市马某某(化名)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以下简称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原审被告陈某某(化名)。王某某(化名)因与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陈某某(化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
法院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要求王某某(化名)、陈某某(化名)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
一审情况
借款数额认定
王某某(化名)与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之间存在多笔借款。一审法院认定2013年2月17日借款30万元(已偿还),2013年2月21日借款5万元,2013年3月8日借款5万元,2013年12月14日借款106700元、5万元,2014年2月21日借款5万元,2014年6月1日借款6万元,2014年6月20日借款5万元,2014年7月31日借款3万元,尚未偿还借款本金为446700元。对于王某某(化名)称部分借款为利息的辩解,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一审法院未予采纳。
借款偿还情况
根据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入账明细,截止到2016年2月13日,王某某(化名)已偿还利息432650元,其中包含2013年2月17日30万元借款产生的利息107100元。未偿还的446700元借款本金对应的利息,王某某(化名)偿还了325550元。对于王某某(化名)按实际借款227200元计算利息的辩解,因无证据支持,一审法院未予采纳。
支付款项是否超标准
经测算,按借款约定月利率3%,各项借款在相应期间产生的利息共计328190元,王某某(化名)偿还的325550元未超出法律规定标准。
借据认定
2016年6月30日的借据81270元,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称系451500元本金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利息,王某某(化名)对出具该借据真实性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采纳。
陈某某(化名)责任问题
因借据及
借款合同书上借款人为王某某(化名)个人,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未证明借款用于王某某(化名)、陈某某(化名)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一审法院未支持其要求陈某某(化名)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一审判决王某某(化名)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驳回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其他请求。
二审情况
争议焦点
二审期间争议焦点为涉案借款合同是否无效以及如何认定马陵山资金合作社实际出借款项的金额。
借款合同效力
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作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其业务本是社员互助。但它未经批准向非社员发放
贷款并约定高额利息,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扰乱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
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审法院认定其与王某某(化名)、陈某某(化名)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
出借款项数额认定
双方无争议的借款有2013年2月17日30万元(已偿还)、2014年12月14日106700元、2014年6月20日5万元。对于有争议的借款,王某某(化名)虽称部分为利息,但陈述的结算方式不合理,且未在借款凭证注明,马陵山资金合作社有出借能力,二审法院确认一审认定的借款本金446700元。
还款数额及欠款数额认定
借款合同无效,王某某(化名)应返还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马陵山资金合作社认可王某某(化名)已偿还432650元(不包含30万元本金),2013年2月17日30万元借款产生资金占用利息18706元,扣除该部分后,剩余414600元用于偿还涉案八笔借款。经核算,截至2016年2月13日八笔借款资金占用利息共55819元,扣除后剩余358781元冲抵本金,王某某(化名)尚欠借款本金87919元。马陵山资金合作社在本案中主张王某某(化名)偿还2014年2月21日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未获法院支持。
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新沂市马陵山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诉讼请求。在这起案件中,胡琳琳律师凭借专业的
法律知识、严谨的逻辑思维和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握,为当事人王某某(化名)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充分展现了其卓越的法律执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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