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琳琳律师,是
江苏沭新
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拥有
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同时还是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她为人诚信、勤勉敬业,法学理论底蕴深厚且诉讼实践经验丰富,擅长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领域的法律事务。下面将为大家介绍胡琳琳律师经办的几个典型案例,其中重点突出陈某某(化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王某某(化名)因与被上诉人
新沂市马某某(化名)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原审被告陈某某(化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胡琳琳律师作为王某某(化名)和陈某某(化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一审判决存在重复计算利息、利息计算标准错误、
借款合同无效、部分借款未实际发生等问题。二审
法院经审理认定,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向非社员发放
贷款的行为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借款合同无效。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重婚罪辩护案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某某(化名)犯重婚罪。侯某某(化名)在未与田某
离婚的情况下,又与陈某
登记结婚。胡琳琳律师作为侯某某(化名)的辩护人,提出侯某某(化名)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且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
缓刑。但经征求社区矫正机关意见,不宜适用缓刑。最终法院判处侯某某(化名)
拘役六个月,经多次沟通,侯某某(化名)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案
这是胡琳琳律师经办的一个备受瞩目的案件。2019年1月间,门某等人诈骗××钢铁集团有限
公司废钢24.6吨并低价销售给被告人陈某某(化名),陈某某(化名)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多次收购,涉案废钢价值人民币60270元。2019年1月23日,陈某某(化名)被刑事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
在庭审中,胡琳琳律师提出现有证据无法确定陈某某(化名)收购废钢的次数、数量,但
公诉机关有充分证据证实陈某某(化名)收购废钢24.6吨。同时,胡律师提出现陈某某(化名)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胡律师的辩护意见,鉴于陈某某(化名)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退清违法所得,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对陈某某(化名)予以从轻、从宽处罚并宣告缓刑,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
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陈某某(化名)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此案经过胡琳琳律师的极力争取,在可判缓刑的最高点为陈某某(化名)争取到了缓刑,陈某某(化名)对此结果十分满意。
放火罪辩护案
被告人贺某某(化名)因家庭琐事与丈夫争吵后放火焚烧家中财物,危害公共安全。胡琳琳律师作为贺某某(化名)的辩护人,提出贺某某(化名)主观恶性较小,是受
家庭暴力所迫,且有坦白情节,请求从轻处罚。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鉴于贺某某(化名)有坦白情节,且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结果非常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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