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小斌律师,拥有
福州大学学士学位,是
福建英合
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凭借出色的专业能力和在行业内的卓越表现,他于2024年成为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第十三届会员。他有着13年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房地产与
建设工程等领域。下面将详细介绍他办理的一起与
买卖合同质量有关的涉外纠纷案件。
案件背景与事实经过
2021年8月23日,
厦门xx贸易有限
公司(申请人)与国外企业(被申请人)签订《销售确认书》,约定申请人出售12444箱鲜胡萝卜给被申请人,分2个集装箱运输,总售价40816.32美元。付款方式为买方凭副本
提单向卖方支付40%,其余60%尾款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7天内支付。同时约定货物出现腐烂、发霉等质量问题,在总量的3%之内是允许的,且如出现品质差异,买方应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3天内提出索赔,并附有正式的知名第三方机构书面证据。
申请人依约供货,2021年10月11日货物到达目的港,被申请人10月14日收到集装箱,10月16日打开并向申请人发送相关图片,称货物有损坏。被申请人支付40%首期款后,剩余60%尾款24489.79美元未支付。10月17日被申请人委托X检验机构检验,10月18日出具《检验报告》,称80个检验纸箱中的鲜胡萝卜均有质量问题。10月2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送《检验报告》和《账目表》,提出货物受损损失及各项费用共计3227.61美元。双方多次邮件沟通,被申请人一直拖延付款。2022年6月16日厦门
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被申请人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法律分析
合同效力、法律适用及仲裁规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销售确认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双方在确认书中约定争议提交中国厦门仲裁委员会,按其现行仲裁规则仲裁,所以本案适用中国法律管辖。
违约欠款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申请人未按《销售确认书》约定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7天内支付60%尾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责任。
索赔期限
《销售确认书》约定买方应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3天内提出索赔并附书面证据。案涉货物10月11日到港,被申请人10月16日才提出质量问题,检验报告10月18日出具,10月26日才提交报告,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合理索赔期限,无权索赔扣款。
货物质量问题
《销售确认书》规定腐烂、发霉等质量问题在3%之内允许,且货物装船后风险由买方承担。检验报告仅显示80箱有质量问题,未超过总货物数量的3%。货物开箱检验后有质量问题,可能是被申请人未及时提货、保存不当,或运输过程中导致。若因被申请人原因,其超过索赔期限无权索赔;若因运输问题,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人免责。
调查取证与法律检索
调查取证
林律师团队接到委托后,首先向申请人问询案件情况,收集双方往来电子邮件、检验报告等证据。对贸易合同详细审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包括付款时间、质量标准、索赔期限等。收集双方往来函电中关于货物质量问题的证据,判断案件事实、法律关系及证据真实性、完整性。
法律检索
团队检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案件提供法律依据。
实务总结与案件结果
林小斌律师团队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全面的调查取证,为申请人制定了合理的维权策略。在涉外案件中,明确仲裁协议有效性、选择利于委托人的管辖机构和适用法律至关重要。对于质量问题争议,要明确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索赔期限等条款,收集相关证据,查清质量问题原因,明确责任归属。
最终,厦门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林律师团队的意见,裁决支持了申请人大部分仲裁请求,成功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这一案例体现了林小斌律师在涉外买卖合同纠纷处理方面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也从侧面印证了他荣获2024年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第十三届会员这一荣誉的实至名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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