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小斌律师,拥有
福州大学学士学位,现为
福建英合
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他执业13年,擅长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房地产与
建设工程等领域。在其丰富的执业生涯中,成功处理了诸多复杂案件,其中与
买卖合同质量有关的涉外纠纷案件尤为典型。
案件背景与事实经过
2021年8月23日,
厦门xx贸易有限
公司(申请人)与国外企业(被申请人)签订《销售确认书》,约定申请人出售12444箱鲜胡萝卜给被申请人,分2个集装箱运输,总售价40816.32美元。付款方式为买方凭副本
提单向卖方支付40%,其余60%尾款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7天内支付。同时,确认书规定货物出现腐烂、发霉等质量问题,在总量的3%之内是允许的;若出现品质差异,买方应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3天内提出索赔,并附有正式的知名第三方机构的书面证据。
确认书签订后,申请人依约供货。2021年10月11日,货物到达目的地港,被申请人于10月14日收到集装箱,10月16日打开并留存开箱视频发送给申请人,称挑选几箱胡萝卜发现有损坏、腐烂等问题。申请人回复仅有少量损坏,在3%内可允许。然而,被申请人支付首期款后,剩余60%的货款24489.79美元未支付。此后,双方就货物质量问题与逾期付款问题多次通过电子邮件交流,但被申请人一直借故拖延支付。
被申请人委托X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机构于2021年10月18日出具《检验报告》,称80箱被检验的鲜胡萝卜均存在黑点、霉菌等问题。10月2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送该报告,并于10月27日发送货物受损集装箱的账目表,提出因货物受损产生了一系列费用。
争议焦点与法律分析
合同效力、法律适用及
仲裁规则
林小斌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143条,指出《销售确认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相关规定,双方在确认书中明确约定将争议提交中国厦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所以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管辖。
违约欠款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案涉货物于2021年10月11日到达港口,被申请人最迟应在2021年11月19日前付款,其未按约定时间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责任。
索赔期限
《销售确认书》约定被申请人应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3天内提出索赔,并附有正式的知名第三方机构的书面证据。案涉货物10月11日到达港口,被申请人10月16日才提出质量问题,检验机构报告10月18日出具,10月26日才提交报告,已超过合同约定的合理索赔期限,因此被申请人没有权利索赔扣款。
货物质量
《销售确认书》规定腐烂、发霉等质量问题在3%之内是允许的,且货物装船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检验机构检验报告仅体现80箱存在质量问题,而案涉货物共12444箱,无法证明存在质量问题的货物数量超过总货物数量的3%。即便货物在开箱检验后存在质量问题,可能是被申请人未及时提货导致货物在炎热天气下滞留时间过长、保存不当,也可能是运输过程中导致货物质量变化。但根据确认书约定,申请人对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的品质差异免责,若属冷藏设备故障导致的损坏,被申请人应通知保险公司处理,所以被申请人没有权利以此拒付尾款。
调查取证与法律检索
调查取证
林小斌律师团队接到委托人诉讼请求后,首先向申请人问询案件整体情况,收集双方往来电子邮件、检验报告等证据材料。对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进行详细审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质量标准、验收程序和索赔期限等具体约定。重点收集双方往来函电中关于货物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据,判断案件基本事实、法律关系以及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法律检索
团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检索,为案件处理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
案件结果与实务总结
2022年6月16日,厦门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被申请人未出庭答辩亦未发表书面意见,仲裁委员会进行缺席审理。2022年12月20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支持了申请人大部分仲裁请求。
通过此案,林小斌律师总结出处理涉外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件的经验。涉外案件要明确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优先选择利于委托人维权的国内仲裁机构或法院管辖。对于质量问题争议,要重点明确双方关于货物质量标准等关键条款的约定,及时收集证据,查清导致质量问题的因素,明确责任归属。同时,要关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主张时间节点,判断买方是否存在违约情形。林小斌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为委托人挽回了经济损失,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