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小斌律师,拥有
福州大学学士学位,是
福建英合
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值得一提的是,他在2024年成为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第十三届会员。他执业13年来,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涉外与电子商务等领域的案件。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他办理的一起与
买卖合同质量有关的涉外纠纷案件。
案件背景与事实经过
2021年8月23日,
厦门xx贸易有限
公司(申请人)与国外企业(被申请人)签订《销售确认书》,约定申请人出售鲜胡萝卜给被申请人,数量为12444箱,分2个集装箱运输,总售价40816.32美元。付款方式为买方凭副本
提单向卖方支付40%,其余60%尾款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7天内支付。同时规定货物出现腐烂、发霉等质量问题,在总量的3%之内是允许的。
确认书签订后,申请人依约供货。2021年10月11日,货物到达目的地港,被申请人于10月14日收到集装箱,10月16日打开并留存开箱视频,向申请人发送图片称发现问题。申请人回复仅有少量损坏,在允许范围内。然而,被申请人支付首期款后,剩余60%的货款24489.79美元未支付。此后,双方就货物质量问题与逾期付款问题通过电子邮件交流,被申请人一直借故拖延付款。
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7日委托X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检验,10月18日出具《检验报告》,称所有被检验的80个装有鲜胡萝卜的纸箱均存在质量问题。10月2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送检验报告和货物受损集装箱的账目表。
2022年6月16日,厦门
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被申请人未出庭答辩,仲裁委进行缺席审理,并于12月20日作出《裁决书》,支持了申请人大部分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法律分析
合同效力、法律适用及仲裁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143条,《销售确认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双方在确认书中约定将争议提交中国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所以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管辖。
违约欠款事实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被申请人未按《销售确认书》约定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7天内支付60%尾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责任。
索赔期限
《销售确认书》规定,买方如出现品质差异,应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3天内提出索赔,并附有正式第三方机构书面证据。案涉货物10月11日到港,被申请人10月16日才提出质量问题,检验报告10月18日出具,10月26日才提交报告,超过了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无权索赔扣款。
货物质量问题
《销售确认书》约定腐烂、发霉等质量问题在3%之内是允许的,且货物装船后风险由买方承担。检验报告仅体现80箱存在质量问题,远低于总货物数量的3%。货物开箱检验后出现质量问题,可能是被申请人未及时提货导致,也可能是运输过程中发生变化,但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人在这些情况下均免责,被申请人无权以此拒付尾款。
调查取证与法律检索
林小斌律师团队接到委托后,首先向申请人问询案件整体情况,收集双方往来电子邮件、检验报告等证据材料。通过对贸易合同的详细审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质量标准、验收程序、索赔期限等约定。同时,收集双方往来函电中关于货物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据,判断案件基本事实、法律关系及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在法律检索方面,团队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实务总结与启示
在这起涉外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件中,林小斌律师团队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申请人争取到了大部分仲裁请求。这起案件也为处理类似涉外纠纷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涉外案件要明确争议解决办法,优先选择利于委托人维权的国内仲裁机构或法院管辖,降低诉讼成本和风险。对于质量问题争议,要重点明确双方关于货物质量的关键条款约定,及时收集证据,查清质量问题原因,明确责任归属。同时,要关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主张时间节点,判断买方是否存在违约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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