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小斌律师,毕业于
福州大学,拥有学士学位,是
福建英合
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值得一提的是,他在2024年成为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第十三届会员,这一荣誉不仅是对他个人能力的高度认可,也彰显了他在行业内的卓越影响力。其执业13年来,在民商事、非诉案件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此次,他成功代理了
厦门xx贸易有限
公司与国外企业的涉外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件。
案件背景与事实经过
2021年8月23日,厦门xx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人)与国外企业(被申请人)签订《销售确认书》,约定申请人出售12444箱鲜胡萝卜给被申请人,分2个集装箱运输,总售价40816.32美元。付款方式为买方凭副本
提单向卖方支付40%,其余60%尾款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7天内支付。同时,货物出现腐烂、发霉等质量问题在总量的3%之内是允许的,卖方保留对已装运货物的所有权直到买方付清所有债务。如出现品质差异,买方应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3天内提出索赔,并附有正式的知名第三方机构的书面证据。
确认书签订后,申请人依约供货。2021年10月11日,货物到达目的地港,被申请人10月14日收到集装箱,10月16日打开并留存开箱视频发送给申请人,称发现货物有损坏、腐烂等问题。被申请人支付40%首期款后,剩余60%尾款24489.79美元未支付。被申请人委托X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报告,还于10月26日发送报告,10月27日发送货物受损集装箱的账目表,提出自己的损失。双方就货物质量问题与逾期付款问题多次通过电子邮件交流,但被申请人一直拖延付款。2022年6月16日,厦门
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被申请人未出庭答辩,仲裁委进行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与法律分析
合同效力、法律适用及仲裁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143条,《销售确认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合同有效且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双方约定将争议提交中国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所以本案适用中国法律管辖。
违约欠款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被申请人未按《销售确认书》约定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7天内支付60%尾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责任。
索赔期限:《销售确认书》约定买方应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3天内提出索赔并附第三方书面证据。案涉货物10月11日到达港口,被申请人10月16日才提出质量问题,检验报告10月18日出具,10月26日才提交报告,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合理索赔期限,无权索赔扣款。
货物质量:《销售确认书》规定腐烂、发霉等质量问题在3%之内允许,且货物装船后风险由买方承担。检验报告仅显示80箱存在质量问题,远未超过总货物数量的3%。货物开箱检验后有质量问题,可能是被申请人未及时提货导致保存不当,也可能是运输过程中导致。若因前者,被申请人无索赔权;若因后者,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人免责,被申请人应找保险公司解决。
调查取证与法律检索
调查取证:林律师团队接到委托后,首先向申请人问询案件情况,收集双方往来电子邮件、检验报告等证据。审查贸易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包括付款时间、质量标准、索赔期限等。还收集了双方往来函电中关于货物质量问题的证据,判断案件事实、法律关系及证据真实性和完整性。通过查阅电子邮件,发现被申请人拖延付款、超过索赔期限等违约行为,且私下低价处置货物不符合常理,应自行承担风险。
法律检索:团队检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案件提供法律依据。
案件结果与实务总结
2022年12月20日,厦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裁决书》,支持了申请人大部分仲裁请求。此次案件的成功处理,为涉外买卖合同纠纷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涉外案件要明确争议解决办法,优先选择利于委托人维权的国内仲裁机构或法院管辖,减少诉讼成本和潜在风险。对于质量问题争议,要明确双方关于货物质量的关键条款约定,及时收集证据,查清质量问题原因,明确责任归属。同时,要关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时间节点,判断买方是否存在违约情形。林小斌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以及获得的2024年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第十三届会员这一荣誉所赋予的责任感与使命感,为委托人维护了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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