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二)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三)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四)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五)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信托终止的情形:(一)信托文件约定的终止事由发生;(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五)信托期限届满;(六)信托被解除;(七)信托被撤销;(八)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三)具有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2、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3、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4、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5、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信托目的;(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资金信托; (二)动产信托;(三)不动产信托;(四)有价证券信托;(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六)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一)救济贫困;(二)救助灾民;(三)扶助残疾人;(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1、信托公司同业拆借期限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2、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7天,拆出资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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