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有如下特征:(1)相邻关系的主体具有多数性。(2)相邻关系的标的物具有相邻性。(3)相邻关系的产生具有法定性。(4)相邻关系的内容具有复杂性。(5)相邻关系的客体具有特殊性。
(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用水和排水上发生的相邻纠纷。(2)相邻通行纠纷,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通行方面发生的相邻纠纷。
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两者的设立方式不同。相邻关系是法定的,而地役权通常是由当事人各方通过合同设立的。二是两者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请求权不同。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一般提起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诉;地役权受到损害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损害的请求之诉。三是两者提供便利的内容不同。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使其他所有权人的权利得到更好地行使,是一个比较高的标准;而相邻关系的规定是为了维持生产、生活的必备条件,对他们各自的权利给予一定限制,这是为了达到权利正常使用的最低标准。
一、用排水相邻关系。二、相邻通行关系。三、修建与铺设管线的相邻关系。四、通风、采光和日照相邻关系。五、固体废物、污染物及有害物质排放相邻关系。六、相邻不动产损害的防免关系。
一、相邻一方因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必须临时或长期通过另一方使用的土地上的,另一方应当予以准许。因此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通行一方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二、相邻一方因修建施工、架设电线、埋设管道等需要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的,他方应当允许。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一)相邻用水、排水关系。(二)相邻土地通行、使用关系。(三)相邻地界关系。(四)建筑物通风、采光、通道。(五)相邻环保关系。(六)相邻防险关系。
1、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2、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3、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以下应按照相邻关系处理:1、关于生活、工业、农业用水,特别是高低地、上下游、左右岸之间的需水与排水,水利与水害关系。2、关于防止危险和危害。如环境污染,存放及使用易爆、易燃物,近房施工,危险建筑等。3、关于邻地的通行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