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一、用排水相邻关系。二、相邻通行关系。三、修建与铺设管线的相邻关系。四、通风、采光和日照相邻关系。五、固体废物、污染物及有害物质排放相邻关系。六、相邻不动产损害的防免关系。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相邻关系纠纷包括以下这些:(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2)相邻通行纠纷;(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4)相邻通风纠纷;(5)相邻采光、日照纠纷;(6)相邻污染侵害纠纷;(7)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以下应按照相邻关系处理:1、关于生活、工业、农业用水,特别是高低地、上下游、左右岸之间的需水与排水,水利与水害关系。2、关于防止危险和危害。如环境污染,存放及使用易爆、易燃物,近房施工,危险建筑等。3、关于邻地的通行和使用。
相邻关系有如下特征:(1)相邻关系的主体具有多数性。(2)相邻关系的标的物具有相邻性。(3)相邻关系的产生具有法定性。(4)相邻关系的内容具有复杂性。(5)相邻关系的客体具有特殊性。
(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用水和排水上发生的相邻纠纷。(2)相邻通行纠纷,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通行方面发生的相邻纠纷。
相邻关系是指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物或建筑物的相邻所有人在使用或经营这些相邻的不动产时,相互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相邻关系中,一方在使用或经营自己的不动产时,负有不得妨碍对方合理行使权利的义务,同时也有权要求对方不妨碍和侵犯自己权利的合理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