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1、在经营者销售或提供服务之时采取欺骗性的方式来诱导消费决策。严谨规定中明确指出,若经营者在此过程中有违反法律相关条款的行为,即可被视为欺诈行为。2、在判断经营主体的某种言行是否存在引导消费者产生误会的现象时,需要以普罗大众的认知层次与识别能力作为主要标准。倘若此种行为有足够的能力让普通消费者产生疑惑,那么就可以被归类于欺诈行为了。3、在考量经营者是否具备故意实行欺诈行为的主观因素这一问题时,尽管法律条款中并没有明确表示构成欺诈行为须有主动的心态,但是在词面解释来看,欺诈其实就是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来引导消费者走向错误,而仅从欺诈这个词语本身就已充分暴露了经营者的主观意识。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当消费者所购买之货物被鉴定为假冒伪劣产品时,可将此种情况视为经营者销售环节中的不诚信行为。据此,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对购货款项进行三倍的额外赔偿,且这部分附加赔款即便不足五百元人民币,也必须足额支付至五百元。但若涉及到其他特定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情形,则应遵循相关条款行事。
经营者虚假宣传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自行向经营者索赔,如果经营者不赔偿的,可以向消委会等部门投诉。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欺诈行为具体可以包括以下情形:(一)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一)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销售明知是失效、变质、受污染商品的;(三)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的;(四)采取短尺少秤等手段,变相提高商品价格的;(五)采取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欺骗性价格表示的等等。(六)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在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提出,如果商家有发生以下七种行为中的任意一种行为的话,都属于欺诈了消费者,消费者都有权向经营者提出三倍及三倍以上的赔偿。第一种情况就是商家在向消费者售卖产品的时候将一些质量不好的,有瑕疵的商品,当做是好的产品的价格来卖给消费者;第二种情况就是掺加在就是商家采用一些虚假的不正当的手段,将卖给消费者的商品份量与实际应该给消费者的商品分量不一致;第三种情况就是商家在处理一些残次品或者是瑕疵品甚至是盗版的时候,对消费者说该商品是正品,将商品以正品的价格卖给消费者;第四种情况就是商家通过一些跳楼价,清仓价,最低价等打折活动来吸引消费者的眼光,其实实际商品价格并没有发生改变的行为;第五种情况就是商家对商品的说明或商品的样品与商品的实际情况不同;第六种情况就是商家通过电视、电影、杂志等传播媒介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第七种情况就是商家以其他任何的虚假手段或者是虚假信息,或者是不正当手段来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将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 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等十三种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列为欺诈行为。
消费者欺诈的认定标准:消费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侵害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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