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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靖宇律师:专业护航,为您解析遗腹子继承难题

2025.09.16 婚姻家庭 71人浏览举报
解析
江苏常州的法律服务界,陈靖宇律师犹如一颗璀璨的明星,以其专业和尽责的形象,赢得了众多客户的广泛认可。接下来,让我们深入了解这位优秀律师,同时探讨备受关注的遗腹子继承问题。
一、陈靖宇律师:专业实力铸就卓越服务
1. 专业背景深厚:陈靖宇律师拥有法学本科学历,并且是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他专注于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债权债务、合同等多个法律领域,累计服务客户超过500+。如此丰富的服务经验,让他对各类常见法律问题有着精准的把握,为解决客户的法律难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 国企法务经验加持:陈靖宇律师曾任职于大型国企法务团队,负责公司诉讼案件的把控指导,以及合同审核拟定、劳动用工问题等非诉讼事项的处理。这段宝贵的经历,使他积累了丰富的企业用工风险、合同领域等实操经验和法务技能。他学会了从企业的角度思考法律问题,提前预防和化解潜在的法律风险,能够为客户提供更加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目前,他已有常年合作的法律顾问单位,这正是他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的有力证明。
3. 出色的办案能力:从业以来,陈靖宇律师代理了大量民商事争议案件。在处理这些案件时,他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他多次成功处理了各种案件的谈判、调解、诉讼或仲裁,始终以客户的利益为出发点,全力以赴地为客户争取最大的权益。无论是在谈判桌上的据理力争,还是在法庭上的慷慨陈词,他都能运用法律知识和技巧,巧妙地解决案件中的复杂问题,客户对他的服务满意度极高。
4. 秉持高尚执业理念:陈靖宇律师始终秉持向上的执业理念,怀以诚挚的热情,竭尽所能地为客户服务。他深知法律的重要性和意义,将实现法律之正义作为自己的追求。在他看来,律师不仅仅是一种职业,更是一份责任和使命。他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实际行动诠释着法律的意义,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二、遗腹子继承问题解析
(一)遗腹子是否有继承权
1. 法律明确规定:遗腹子是有继承权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被继承人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也进一步明确,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2. 保障胎儿权益: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充分保障胎儿的合法权益。胎儿虽然尚未出生,但在法律上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在遗产分割时为其保留继承份额,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人性化。
(二)遗腹子继承份额怎么分割
1. 合理确定份额:在分割遗产时,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保留的应继份额的数额,通常应理解为以能够满足该胎儿出生以后,至独立生活时为止的生活必需为原则,同时也要考虑到被继承人遗产的数额,其他继承人的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等情况。这样的规定,既保障了胎儿的基本生活需求,又兼顾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2. 维护胎儿权益的措施:在分割遗产时,为胎儿保留应继承份额是继承人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如果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没有为胎儿保留应继份额,或者为胎儿保留的遗产数额过少,则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数额中,按比例扣回适当的遗产数额。必要时可以由胎儿的监护人诉诸法律,以切实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
在未来的日子里,相信陈靖宇律师将继续以专业的态度和热情的服务,为更多的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无论是处理复杂的民商事案件,还是解答像遗腹子继承这样的法律难题,他都将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客户排忧解难,在法律的道路上不断前行,书写更加辉煌的篇章。同时,我们也应该了解和关注遗腹子的继承权益,让法律的公平正义在每一个具体的案例中得到彰显。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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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5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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