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年仅16岁,是一名未成年人。他的父亲陈某甲在2015年8月不幸病故,留下了建行存款、庞大集团股票2.4万股及售股款等财产。陈某认为这些财产都应该作为父亲的遗产,由他和继母陈某某、祖母杨某某这三位第一顺序
法定继承人平均分配。
然而,事情并没有这么简单。被告陈某某主张部分财产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并且
丧葬费应该从遗产中扣除;祖母杨某某也对房产及保险金的归属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但原告陈某在诉讼中并未主张分割房产及保险
赔偿金。
福州市
晋安区人民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陈某甲与陈某某系
再婚,两人没有共同子女。陈某甲的父亲已经去世,母亲是杨某某。遗产中的银行存款12239.84元、股票2.4万股及售股款260843元,都是在他们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根据法律规定,这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陈某一开始以为这些财产都是父亲的遗产,可以直接由三人平分。但实际情况是,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先进行析产。也就是说,要先析出50%归配偶陈某某,剩余的50%才能作为遗产由三位继承人(陈某、陈某某、杨某某)均等继承。而且,丧葬费用属于继承人的义务,不能从遗产中扣除。另外,由于原告未诉请分割房产及保险金,法院对此不予处理。
这里涉及到一个重要的
法律知识点——夫妻共同财产析产。夫妻共同财产析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行为。在继承案件中,首先要确定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然后将属于配偶的部分分离出来,剩余的部分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在这个案例中,李丹律师帮助陈某纠正了他的认知误区。李律师向陈某解释了夫妻共同财产析产的法律规定,让他明白不能简单地将所有财产都视为父亲的遗产。然后,李律师依据法律规定,为陈某制定了正确的法律路径,帮助他争取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作出了判决。陈某某分得存款182055元、股票16000股;陈某与杨某某各继承存款45514元、股票4000股。陈某某须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分别支付二人45514元。同时,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三方按比例承担。
在现实生活中,还有很多类似的认知误区。比如,有人认为只要是老人去世留下的财产,所有子女都可以平均分配,而不考虑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有人认为丧葬费用应该从遗产中扣除,这些都是错误的认知。大家在遇到遗产分割问题时,一定要注意这些法律细节,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问题最怕的就是凭感觉判断,很多时候我们自认为的“常识”在法律上可能并不成立。如果您在遗产分割或其他法律问题上有类似的困惑,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他们可以为您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李丹律师,
厦门大学法学院毕业,
福建八闽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从事法律服务工作16年来,办理了2000多件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具备丰富的民商、刑事、行政、
仲裁等多专业知识背景。他始终秉承“为当事人谋利益”的理念,以“诚信、专业、严谨”为工作作风,为当事人赢得了更大的合法权益。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浦上大道216号万达广场soho区C1号楼2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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