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遗产分割案
当事人是原告陈某,年仅16岁,为未成年人。被告是他的继母陈某某和祖母杨某某。事情的起因是陈某的父亲陈某甲于2015年8月病故,遗留了建行存款、庞大集团股票2.4万股及售股款等财产。陈某作为
法定继承人之一,要求与继母陈某某、祖母杨某某均分这些遗产。而被告陈某某主张部分财产属
夫妻共同财产,
丧葬费应扣除;杨某某对房产及保险金归属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不过,原告陈某未在诉讼中主张分割房产及保险
赔偿金。
注意,这里有个关键:在处理遗产时,首先要确定财产的性质。
法院审理查明,陈某甲与陈某某系
再婚且无共同子女,陈某甲的父亲已故,母亲杨某某健在。遗产中的银行存款12239.84元、股票2.4万股及售股款260843元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根据法律规定,这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上怎么看?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进行遗产分割时,需要先析出属于配偶的部分。所以,法院认定先析出50%归配偶陈某某,剩余50%作为遗产由三继承人(陈某、陈某某、杨某某)均等继承。
另外,关于丧葬费的问题。陈某某主张丧葬费应从遗产中扣除,但法院认为丧葬费用属继承人义务,不从遗产扣除。这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要点。因为在处理遗产分割时,明确各项费用的性质和承担方式是很关键的。
还有,由于原告未诉请分割房产及保险金,根据法律程序,法院不予处理。这体现了诉讼中“不告不理”的原则。最终,法院判决陈某某分得存款182055元、股票16000股;陈某与杨某某各继承存款45514元、股票4000股。陈某某须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分别支付二人45514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三方按比例承担。这起案件明晰了夫妻共同财产析产与法定继承的适用规则,也保障了未成年继承人权益。
房屋赠与产权确认案
原告A(1972年生)诉请确认
福州市
台江区XX街XX号房屋(建筑面积51.84㎡)15/16产权份额归其所有。该房屋原系其祖父母共有。祖父母去世后,2008年生效判决确认原告祖母享有15/16份额,原告父亲享有1/16份额。2009年8月7日,祖母经福州市台江区
公证处公证,将15/16份额无偿赠与原告(其孙),原告当场接受。祖母于2013年6月去世。另1/16份额经2015年另案判决由原告继承,但本案仅就赠与部分主张确权。
注意,这里有个关键:
赠与合同经过了公证。原告提交了
房产证、2008年及2015年生效判决书、赠与合同公证书、
死亡证明等证据。法院审查认为,赠与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原告已依法取得赠与财产所有权;未到庭被告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法院依据《
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及《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讼争房屋15/16产权份额归原告A所有;案件受理费643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对缺席被告依法缺席判决。这起案件明晰了经公证赠与的法律效力及产权确认规则,保障了受赠人合法权益。
从这两起案件可以看出,在面对财产继承和赠与等问题时,明确财产性质、遵循法律程序以及保留相关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对于类似情况的人,建议在遇到财产纠纷时,先理清财产的来源和性质,保留好相关的合同、公证书、判决书等证据。如果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问题,不妨咨询专业的律师,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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