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继承遗产案
当事人陈某,年仅16岁,是一名未成年人。他的父亲陈某甲于2015年8月不幸病故,留下了包括建行存款、庞大集团股票2.4万股及售股款等财产。陈某认为自己作为父亲的儿子,有权与继母陈某某、祖母杨某某(他们均为第一顺序
法定继承人)均分这些遗产,于是向
法院提起了诉讼。被告陈某某主张部分财产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并且
丧葬费应该从遗产中扣除;杨某某则对房产及保险金的归属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不过,原告陈某在诉讼中并未主张分割房产及保险
赔偿金。
李丹律师在接手这个案件后,仔细梳理了案件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在处理
遗产继承问题时,首先要区分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在这个案件中,法院审理查明,陈某甲与陈某某系
再婚,且没有共同子女,陈某甲的父亲已经去世,母亲杨某某健在。遗产中的银行存款12239.84元、股票2.4万股及售股款260843元是在他们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按照法律规定,这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上,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先析出50%归配偶所有,剩余的50%才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分配。所以,在这个案件中,先将上述财产的50%分给了陈某某,剩下的50%由陈某、陈某某、杨某某这三个继承人均等继承。另外,关于丧葬费的问题,法律规定丧葬费用属于继承人的义务,不能从遗产中扣除。由于原告陈某未诉请分割房产及保险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不予处理。
最终,法院判决陈某某分得存款182055元、股票16000股;陈某与杨某某各继承存款45514元、股票4000股。陈某某须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分别支付二人45514元。同时,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三方按比例承担。这起案件明晰了夫妻共同财产析产与法定继承的适用规则,有力地保障了未成年继承人的权益。
房屋产权赠与确权案
原告A出生于1972年,他诉请确认
福州市
台江区XX街XX号房屋(建筑面积51.84㎡)15/16产权份额归其所有。该房屋原本是其祖父母共有的财产。在祖父母去世后,2008年的生效判决确认原告的祖母享有15/16份额,原告的父亲享有1/16份额。2009年8月7日,祖母经福州市台江区
公证处公证,将自己享有的15/16份额无偿赠与原告(其孙),原告当场接受了赠与。祖母于2013年6月去世。另外,那1/16份额经2015年另案判决由原告继承,但在本案中,原告仅就赠与部分主张确权。
李丹律师在处理这个案件时,指导原告收集了
房产证、2008年及2015年生效判决书、
赠与合同公证书、
死亡证明等关键证据。
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只要内容合法有效,受赠人就依法取得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在这个案件中,祖母的赠与合同经过了公证,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已经依法取得了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而那些未到庭的被告,按照法律规定,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法院依据《
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及《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讼争房屋15/16产权份额归原告A所有;案件受理费643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对缺席被告依法进行了缺席判决。这起案件明晰了经公证赠与的法律效力及产权确认规则,切实保障了受赠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类似涉及财产继承和赠与确权的情况,建议大家在遇到问题时,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收集好相关的证据,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处理财产问题时,要遵循法律规定,确保每一个环节都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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