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丹律师是
福州人,毕业于
厦门大学法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学位。自2010年起,他便踏上了律师的职业道路,至今已有16年的执业经验。如今,他是
福建八闽
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也是该律所的合伙人之一。其执业证号为13501201010374730,服务地区主要集中在福建福州,律所位于福建省福州市浦上大道216号万达广场soho区C1号楼20层。
李丹律师的业务范围广泛,是一位复合型律师。他擅长处理
离婚、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工程建筑等多个领域的法律事务。在十几年来的法律服务工作中,他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知识、高素质的法律意识与法律实务能力,办理了2000多件诉讼及非诉讼案件。他将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娴熟的法律实务技巧完美结合,不论是在法庭上还是在谈判席,都能展现出过硬的法学理论功底和随机应变的实践能力。
李丹律师对待承办的案件细致严谨,精益求精。他既善于从宏观高度整体把握案件事实,缕析复杂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又能体察细微,细心审视案件的每一微小环节,从而为案件制定出完善的解决方案。他一直以“诚信、专业、严谨”为工作作风,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执业准则,以“避免法律风险、护你合法权益”为宗旨,始终秉承“为当事人谋利益”的理念,在法律的职业道路上执着前行。他认为,真正的法律没有贵贱之分,它能将每一个人或法人组织还原成一个平等的公民或组织实体。
为了让大家更深入地了解李丹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下面为大家介绍他办理过的两个典型案例。
第一个案例是一起
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原告陈某是一名16岁的未成年人,他诉称其父陈某甲于2015年8月病故,遗留了建行存款、庞大集团股票2.4万股及售股款等财产,要求与继母陈某某、祖母杨某某(均为第一顺序
法定继承人)均分遗产。被告陈某某主张部分财产属
夫妻共同财产,
丧葬费应扣除;杨某某对房产及保险金归属提出意见。而原告未在诉讼中主张分割房产及保险
赔偿金。
福州市
晋安区人民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陈某甲与陈某某系
再婚,且无共同子女,陈某甲的父亲已故,母亲杨某某健在。遗产中的银行存款12239.84元、股票2.4万股及售股款260843元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丹律师在处理此案时,凭借扎实的
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准确地把握了案件的关键。法院最终认定,先析出50%的财产归配偶陈某某,剩余50%作为遗产由三继承人(陈某、陈某某、杨某某)均等继承;丧葬费用属继承人义务,不从遗产扣除;因原告未诉请分割房产及保险金,法院不予处理。最终判决陈某某分得存款182055元、股票16000股;陈某与杨某某各继承存款45514元、股票4000股。陈某某须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分别支付二人45514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三方按比例承担。这个案例明晰了夫妻共同财产析产与法定继承的适用规则,保障了未成年继承人的权益。
第二个案例是一起房屋产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A诉请确认福州市
台江区XX街XX号房屋(建筑面积51.84㎡)15/16产权份额归其所有。该房屋原系其祖父母共有,祖父母去世后,2008年生效判决确认原告祖母享有15/16份额,原告父亲享有1/16份额。2009年8月7日,祖母经福州市台江区
公证处公证,将15/16份额无偿赠与原告(其孙),原告当场接受。祖母于2013年6月去世。另1/16份额经2015年另案判决由原告继承,但本案仅就赠与部分主张确权。
原告提交了
房产证、2008年及2015年生效判决书、
赠与合同公证书、
死亡证明等证据。庭审中,被告C(祖母之女)对事实无异议;其余八名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答辩。李丹律师在办理此案时,充分发挥了自己的专业能力,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法院审查认为,赠与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原告已依法取得赠与财产所有权;未到庭被告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最终,法院依据相关
法律法规,判决讼争房屋15/16产权份额归原告A所有;案件受理费643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对缺席被告依法缺席判决。这个案例明晰了经公证赠与的法律效力及产权确认规则,保障了受赠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这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李丹律师在处理各类法律事务时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他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运用扎实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最初对李丹律师的陌生,到通过了解他的
个人信息、业务范围和典型案例,我们逐渐熟悉了这位优秀的律师。他以自己的专业和敬业,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尊重。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相信李丹律师会继续秉承“为当事人谋利益”的理念,为更多的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成为大家值得信赖的法律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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