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丹律师来自
福州,毕业于
厦门大学法学院。自2010年开启律师职业生涯,至今已有16年执业经验。他是
福建八闽
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与合伙人,执业证号为13501201010374730,服务地区主要在福建福州,办公地点位于福建省福州市浦上大道216号万达广场soho区C1号楼20层。
过去十几年,李丹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知识、高素质的法律意识与法律实务能力,办理了2000多件诉讼及非诉讼案件。他将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娴熟的法律实务技巧完美结合,无论是在法庭上激烈辩论,还是在谈判席上据理力争,都展现出过硬的法学理论功底和随机应变的实践能力。
李丹律师对待承办的案件细致严谨,精益求精。他既善于从宏观高度整体把握案件事实,缕析复杂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又能体察细微,细心审视案件的每一微小环节,从而为案件找到完善的解决方案。他具备丰富的民商、刑事、行政、
仲裁等多专业知识背景,是一位业务范围涉及多领域的复合型律师。
一直以来,李丹律师以“诚信、专业、严谨”为工作作风,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执业准则,以“避免法律风险、护你合法权益”为己任,以“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为宗旨。执业以来,他凭着扎实的
法律知识、诚实信用的职业道德和仗义执言的执业精神,为当事人赢得了更大的合法权益。他始终秉承“为当事人谋利益”的理念,在法律的职业道路上执着前行。他认为,真正的法律,没有贵贱之分,它能将每一个人或法人组织还原成一个平等的公民或组织实体。
李丹律师擅长的领域广泛,包括
离婚、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工程建筑等。在他办理的众多案件中,有两个典型案例充分展现了他的专业能力和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决心。
第一个案例是原告陈某(16岁,未成年人)诉称其父陈某甲于2015年8月病故,遗留建行存款、庞大集团股票2.4万股及售股款等财产,要求与继母陈某某、祖母杨某某(第一顺序
法定继承人)均分遗产。被告陈某某主张部分财产属
夫妻共同财产,
丧葬费应扣除;杨某某对房产及保险金归属提出意见。原告未在诉讼中主张分割房产及保险
赔偿金。
福州市
晋安区人民
法院审理查明,陈某甲与陈某某系
再婚(无共同子女),其父已故,母杨某某健在。遗产中银行存款12239.84元、股票2.4万股及售股款260843元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属夫妻共同财产。李丹律师在这个案件中,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法院认定,先析出50%归配偶陈某某,剩余50%作为遗产由三继承人(陈某、陈某某、杨某某)均等继承;丧葬费用属继承人义务,不从遗产扣除;因原告未诉请分割房产及保险金,法院不予处理。最终判决陈某某分得存款182055元、股票16000股;陈某与杨某某各继承存款45514元、股票4000股。陈某某须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分别支付二人45514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三方按比例承担。这个案例明晰了夫妻共同财产析产与法定继承的适用规则,保障了未成年继承人权益,李丹律师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二个案例是原告A(1972年生)诉请确认福州市
台江区XX街XX号房屋(建筑面积51.84㎡)15/16产权份额归其所有。该房屋原系其祖父母共有。祖父母去世后,2008年生效判决确认原告祖母享有15/16份额,原告父亲享有1/16份额。2009年8月7日,祖母经福州市台江区
公证处公证,将15/16份额无偿赠与原告(其孙),原告当场接受。祖母于2013年6月去世。另1/16份额经2015年另案判决由原告继承,但本案仅就赠与部分主张确权。
原告提交
房产证、2008年及2015年生效判决书、
赠与合同公证书、
死亡证明等证据。庭审中,被告C(祖母之女)对事实无异议;其余八名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答辩。李丹律师在处理这个案件时,为原告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指导,帮助原告整理证据,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法院审查认为,赠与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原告已依法取得赠与财产所有权;未到庭被告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法院依据《
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及《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讼争房屋15/16产权份额归原告A所有;案件受理费643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对缺席被告依法缺席判决。这个案例明晰了经公证赠与的法律效力及产权确认规则,保障了受赠人合法权益,再次体现了李丹律师的专业素养和对案件的精准把握。
李丹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专业的知识和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在法律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他用实际行动践行着自己的执业理念,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赞誉。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相信李丹律师将继续以专业的服务和坚定的信念,为更多的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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