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英彦律师拥有5年的执业年限,对于法律行业来说,5年的时间足以让一位律师积累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这5年里,他不断在法律的海洋中探索、学习,处理了众多不同类型的案件,逐渐成长为一名成熟且专业的律师。他的经验使他能够在面对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时,迅速找到关键所在,制定出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
从专业领域来看,顾英彦律师是一位多面手。他擅长
建设工程、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等领域。他是法学学士,
江苏江海明珠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同时还是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他不仅为多家全国五百强建筑
公司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服务,还积极投身于
法律援助服务,受当地司法局委派担任村居法律顾问。这些丰富的经历使他在专业领域的知识更加全面和深入,能够为不同需求的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那么,顾英彦律师到底能不能办好当事人的案子呢?接下来通过他经办的两个典型案例来一探究竟。
第一个案例是
工程款纠纷案件。2021年10月,
深圳某木业公司与
杭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项目户内门
采购合同》,约定由深圳某木业公司负责某地块商品住宅项目户内门的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对付款节点作出了分阶段约定,深圳某木业公司按约完成全部施工,并经被告一项目部人员验收合格。2023年5月12日,深圳某木业公司将结算资料交付被告一项目部相关人员,结算后应付1,307,640.49元。然而,被告一收到结算资料后长期未予结算,也未对结算金额提出异议,还以原告未开具足额发票等理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被告二系被告一的唯一
股东。
原告委托顾英彦律师向
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了三项诉讼请求。顾英彦律师代理原告后,围绕核心问题展开诉讼。他指出原告已完成施工并经被告一验收合格,且已交付结算资料;被告一收到结算材料后长期不结算、不提出异议,应视为认可结算金额;被告一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付款缺乏合同依据;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唯一股东,如不能证明财产独立,应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被告一则辩称双方未完成最终结算、原告未开具足额发票,付款条件尚未成就。被告二辩称其并非合同主体、两公司财务独立核算,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已完成施工并经被告一验收合格,案涉项目已于2023年5月31日整体交付使用。被告一长期未予结算且未对原告提出的金额提出异议,应推定为其认可原告所提结算金额。合同未明确约定以开具发票作为付款前置条件,被告一的抗辩理由不成立。被告一应支付剩余工程款1,307,640.49元。关于资金占用费,法院酌情确认自2025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3%(LPR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因被告二系被告一的唯一股东,其提交的审计报告不足以证明两公司财产相互独立,故被告二应对被告一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工程款1,307,640.49元及资金占用费,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共同负担。这个案例充分展示了顾英彦律师在工程款纠纷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应对复杂问题的能力,成功为当事人追回了巨额工程款及资金占用费。
第二个案例是建设工程纠纷案件。2019年8月起,原告从被告处分包了某商业项目部分楼栋及人防区域的机电安装劳务。2021年2月,原告与被告签署暂估结算单及协议,确认2020年度人工费用暂估为81万元,并约定“以最终结算为准,多退少补”。此后,原告收到部分款项,但仍主张被告欠付46万元。被告则辩称应以最终审计为准,并反诉主张原告超领工程款约59.8万元,要求返还。
原告委托顾英彦律师代理本案。案件先后经历一审、上诉发回重审、多次开庭及
司法鉴定。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施工工程造价进行评估,出具了鉴定意见书、补充报告,鉴定人员亦出庭作证。庭审中,顾英彦律师围绕原告按图施工、被告未能举证反驳等核心事实进行有力辩护,成功推动法院采信原告关于施工范围及价款的主张。最终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94,869.3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原告对总包单位及建设单位的诉讼请求,驳回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在这个案例中,顾英彦律师通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出色的辩护能力,不仅成功认定了工程款,还击退了被告的反诉,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
综上所述,顾英彦律师凭借5年的执业经验、在多个专业领域的深入研究以及在实际案例中的出色表现,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有效的法律服务。如果你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等方面遇到法律问题,不妨考虑顾英彦律师,他将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尽全力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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