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英彦律师代理工程款纠纷胜诉,为当事人追回款项维护合法权益
解析
2021年10月,深圳某木业公司与杭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项目户内门采购合同》。合同约定,木业公司负责某地块商品住宅项目户内门的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含税固定总价为5,760,419.20元。同时,合同对付款节点作出了分阶段约定,包括货到验收后支付70%、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支付至80%、整体竣工验收结算后支付至97%,剩余3%作为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支付。
木业公司按约完成了全部施工,并经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部人员验收合格。2023年5月12日,木业公司将结算资料交付给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部相关人员,结算书中载明合同内结算金额5,760,419.20元,变更增减金额155,555.73元,结算合计金额5,915,974.93元,扣除已支付的4,608,334.44元后,结算后应付1,307,640.49元。然而,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到结算资料后长期未予结算,也未对木业公司提出的结算金额提出任何异议,同时以木业公司未开具足额发票等理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此外,被告二系被告一的唯一股东。
面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拖延和拒绝付款,木业公司委托了具有5年执业经验的顾英彦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顾英彦律师在建筑工程、债权债务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曾为多家全国五百强建筑公司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服务。他提出了三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一支付工程款1,307,640.49元及资金占用费(按LPR标准自2023年6月12日起计算);要求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顾英彦律师围绕核心问题展开诉讼。首先,强调原告已完成施工并经被告一验收合格,且已将结算资料交付被告一。其次,指出被告一收到结算材料后长期不结算、不提出异议,应视为认可原告提出的结算金额。再者,说明被告一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付款缺乏合同依据。最后,表明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唯一股东,如不能证明财产独立,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一则辩称双方未完成最终结算、原告未开具足额发票,付款条件尚未成就。被告二辩称其并非合同主体、两公司财务独立核算,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法律交锋。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已完成施工并经被告一验收合格,案涉项目已于2023年5月31日整体交付使用。原告将结算资料交付被告一后,被告一长期未予结算且从未对原告提出的金额提出异议,应推定为其认可原告所提结算金额。合同并未明确约定以开具发票作为付款前置条件,被告一的该项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一应支付剩余工程款1,307,640.49元。关于资金占用费,法院酌情确认自2025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3%(LPR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因被告二系被告一的唯一股东,其提交的审计报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2025年3月)作出,并非每年度审计报告,不足以证明两公司财产相互独立,故被告二应对被告一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终判决:被告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307,640.49元及资金占用费(自2025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被告二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这起案件给我们带来了多方面的启示。对于施工方来说,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及时保存好施工过程中的相关证据,如验收报告、结算资料等。在面对发包方的不合理拒绝付款时,要敢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对于发包方来说,应遵守合同约定,及时进行结算和付款,避免因拖延和不合理抗辩而陷入法律纠纷。
同时,这起案件也彰显了法律的公正和力量。在商业活动中,合同是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违反。当出现纠纷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有效方式。
顾英彦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成功为当事人追回了工程款及资金占用费,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所在的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一直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如果您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领域遇到法律问题,不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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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英彦律师
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执业地:南通
擅长:
工程建筑、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律师简介
顾英彦律师,法学学士,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在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婚姻家事、交通事故等领域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曾为多家全国五百强建筑公司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服务; 此外还积极投身于法律援助服务,还受到当地司法局委派担任村居法律顾问。 本人承诺在每个案件中,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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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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