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
深圳某木业
公司与
杭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项目户内门
采购合同》,负责某地块商品住宅项目户内门的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含税固定总价为5,760,419.20元,合同还对付款节点作出了分阶段约定。该木业公司按约完成全部施工,并经被告一项目部人员验收合格。2023年5月12日,木业公司将结算资料交付被告一项目部相关人员,结算书中载明结算合计金额5,915,974.93元,扣除已支付款项后,结算后应付1,307,640.49元。然而,被告一收到结算资料后长期未予结算,也未对结算金额提出异议,还以未开具足额发票等理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被告二系被告一的唯一
股东。
面对这种情况,深圳某木业公司委托顾英彦律师向
法院提起诉讼。顾英彦律师提出三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一支付工程款1,307,640.49元及资金占用费;要求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被告承担
诉讼费、保全费。
顾英彦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充分发挥了他在建筑工程领域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他曾为多家全国五百强建筑公司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服务,这种背景让他对建筑工程合同的条款、施工流程以及工程款结算等方面有着深入的了解。在这个案件中,他围绕几个核心问题展开诉讼。首先,他强调原告已完成施工并经被告一验收合格,且已将结算资料交付被告一;其次,指出被告一收到结算材料后长期不结算、不提出异议,应视为认可原告提出的结算金额;再者,说明被告一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付款缺乏合同依据;最后,表明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唯一股东,如不能证明财产独立,应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被告一则辩称双方未完成最终结算、原告未开具足额发票,付款条件尚未成就。被告二辩称其并非合同主体、两公司财务独立核算,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已完成施工并经被告一验收合格,案涉项目已于2023年5月31日整体交付使用。原告将结算资料交付被告一后,被告一长期未予结算且从未对原告提出的金额提出异议,应推定为其认可原告所提结算金额。合同并未明确约定以开具发票作为付款前置条件,被告一的该项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一应支付剩余工程款1,307,640.49元。关于资金占用费,法院酌情确认自2025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3%(LPR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因被告二系被告一的唯一股东,其提交的审计报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2025年3月)作出,并非每年度审计报告,不足以证明两公司财产相互独立,故被告二应对被告一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判决被告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307,640.49元及资金占用费;被告二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顾英彦律师不仅在这起
工程款纠纷中表现出色,在另一起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同样展现了卓越的专业能力。
2019年8月起,原告从被告处分包了某商业项目部分楼栋及人防区域的机电安装劳务。该项目经过多层分包,最终由原告组织班组施工。2021年2月,原告与被告签署暂估结算单及协议,确认2020年度人工费用暂估为81万元,并约定“以最终结算为准,多退少补”。同日,被告支付25万元,并出具
欠条。此后,经多方协调,原告又收到10万元。原告主张至起诉时被告仍欠付46万元。被告则辩称双方应以最终审计为准,并反诉主张原告超领工程款约59.8万元,要求返还。
原告委托顾英彦律师代理此案。案件先后经历一审、上诉发回重审、多次开庭及
司法鉴定。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施工工程造价进行评估,出具了鉴定意见书、补充报告,鉴定人员亦出庭作证。庭审中,顾英彦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围绕原告按图施工、被告未能举证反驳等核心事实进行有力辩护。他在建筑工程领域的深入研究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让他能够精准地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最终,成功推动法院采信原告关于施工范围及价款的主张。
判决结果为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94,869.3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原告对总包单位及建设单位的诉讼请求;驳回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
顾英彦律师,法学学士,
江苏江海明珠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他在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婚姻家事、
交通事故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他不仅为多家全国五百强建筑公司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服务,还积极投身于
法律援助服务,受当地司法局委派担任村居法律顾问。他始终秉持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每个案件中都用自己最大的努力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从这两起案件中可以看出,他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丰富的实践经验和高度的责任心,为当事人解决了实际问题,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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