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道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023.04.28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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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根据上述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行为,属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是指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得有关道路主管部门、有关公安机关批准。
根据《公路法》以及有关城市道路管理法规规定,进行挖掘、占用公路、城市道路等活动,应当事先征得交通主管部门、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等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或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建设单位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同意。这里挖掘、占用的“道路”,虽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范围相同,即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但这里规定主要是指公路、城市道路。所谓“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是指从事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以外的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活动。上述规定的处罚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道路主管部门”,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主管有关道路工作的部门,主要有主管公路的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城市道路的城市建设部门等,这些主管部门是这里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所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是指道路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停止其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活动。所谓“恢复原状”,是指道路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影响,至少恢复到原来状态,如修复已经挖掘的道路、清除在道路上堆放的施工材料等。
(2)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里规定的“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是指因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给通行的人员、车辆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致使”表示违法行为与造成的损失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至于具体赔偿数额,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确定;承担赔偿责任的程序,通过当事人协商或者民事诉讼解决。
(3)违法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不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权对上述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如果构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依法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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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报告编号:NO.2023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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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的公路上,在前方200米处就要进行摆放安全标志牌,提醒司机减速慢行。如果是高速或是一级路上,则在1公里处就要进行提醒。然后在施工作业区进行围护,并有一定的缓冲区。可以参照公路标志标线规范要求进行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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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包括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路拦、锥形交通路标、施工标志、施工警告信号、移动性施工标志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且必须是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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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挖掘道路,会影响、破坏道路或道路的配套设施,妨碍道路通行安全。对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作了限制性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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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第8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孙政律师
201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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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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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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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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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根据法律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孙政律师
202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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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辱骂警察一般是不会构成妨害公务罪的,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便其不能执行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