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解答
您的位置:首页 > 精选解答 > 交通事故 >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措施,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措施,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022.11.18 交通事故 4501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道路交通工作中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时,对道路施工、养护以及交通信号的设置等方面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不履行或者不及时履行职责,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强化负有职责单位的工作责任感,促进他们认真履行职责,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了负有道路交通工作相关职责的单位对其职务不作为行为所引起的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道路施工作业”,是指负有道路施工职责的单位在道路上所进行的各种施工作业,如修整路面等。对于不负有道路施工职责的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而擅自从事挖掘道路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活动,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同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这里规定的“道路出现损毁”,是指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井盖灭失等影响安全通行的情形。所谓“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是指道路施工单位在道路施工作业时,未及时设置标明“正在施工”、“限速通行”、“禁止通行”等警示通行人员和车辆注意的各种标志,或者相关职责单位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道路出现损毁而未及时履行职责。所谓“未采取防护措施”,是指在道路施工作业中,未采取围挡、隔离等交通安全防护措施。这里规定的“致使”,表明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的损失与上述职务不作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完全是由于受害者本人通行或者驾驶不慎引起,或者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不属于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上述规定的赔偿主体“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各级政府确定的具体职能分工,对道路施工、养护、修复、设置交通信号等交通设施等工作负有其中一项或几项职责的单位。所谓“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是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所谓“依法”,包括依照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在实体上,对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所遭受的损失即具体的赔偿责任,主要依据有关实体法规定的标准来计算确定;在程序上,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
报告编号:NO.20221118*****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应设置交通信号等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等而没有及时变更,造成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损失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李泽宇律师 2019.09.02 1746人看过
  • 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不设安全警示、防护设施或者损毁安全警示、防护设施的,应当如何处罚?

    在建筑施工、道路施工时,建设施工方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如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要对沟井坎穴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以免车辆、行人发生危险。

    李泽宇律师 2019.09.02 2815人看过
  •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道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根据上述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行为,属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是指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得有关道路主管部门、有关公安机关批准。根据《公路法》以及有关城市道路管理法规规定,进行挖掘、占用公路、城市道路等活动,应当事先征得交通主管部门、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等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或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建设单位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同意。这里挖掘、占用的“道路”,虽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范围相同,即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但这里规定主要是指公路、城市道路。

    申莉娜律师 2019.09.02 7450人看过
  •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辆有哪些通行便利?

    关于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在通行方面享有哪些便利条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四条作了规定:“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张保明律师 2019.09.02 3661人看过
  • 违法行为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14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邓伟娜律师 2019.08.22 6386人看过
  •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采取什么措施?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对道路的改建、扩建工程,以及在道路上进行占用、挖掘、养护、维修和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等作业十分容易造成交通混乱。

    李泽宇律师 2019.09.02 2649人看过
  •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物件的损害责任如何承担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物件的损害责任应当由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的行为人承担。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刘纪伟律师 2023.03.03 259人看过
  •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物件的损害责任如何承担的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物件的损害责任应当由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的行为人承担。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刘纪伟律师 2023.04.23 188人看过
  • 拒绝或者拖延尸检的法律责任

    拒绝或拖延尸检要承担责任。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一般不得超过2周。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王瑞涛律师 2024.04.28 124人看过

李泽宇

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

李泽宇律师,专职律师擅长交通事故

  • 9426

    精选解答
  • 25805106

    阅读量
咨询律师
相关文书下载 查看更多
  • 建筑工程因下雪致使建设工程遭受损失的,能否索赔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下雪的情形因为不可事先遇见,所以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因下雪致使建设工程无法顺利进行从而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双方无需对此承担民事责任,不能向对方索赔。关于建筑工程因下雪致使建设工程遭受损失能否索赔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 未按规定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或交通信号,将受到怎样的处罚
    网友咨询:未按规定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或交通信号,将受到怎样的处罚?......更多关于未按规定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或交通信号,将受到怎样的处罚的法律知识,跟着华律网小编一起看看吧。
  • 警示训诫的保障措施
    华律网小编(一)加强领导。学院党委和纪监部门要把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纪委、监察室、组织部具体负责全院警示训诫防线建设工
  • 警示训诫对象怎么确定
    警示训诫的方式,根据警示训诫对象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规定,由纪委会议确定。警示训诫对象有哪些?下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堤围防护费征缴指引
    对于堤围防护费征缴指引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华律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分享到
微博
QQ空间
微信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