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根据上述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行为,属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是指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得有关道路主管部门、有关公安机关批准。根据《公路法》以及有关城市道路管理法规规定,进行挖掘、占用公路、城市道路等活动,应当事先征得交通主管部门、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等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或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建设单位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同意。这里挖掘、占用的“道路”,虽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范围相同,即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但这里规定主要是指公路、城市道路。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应当及时纠正。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起开始发生法律效力。
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
《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而制定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停放】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一、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二、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