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认为一般债权也可以成为质权标的。一般债权是指不以证券表示其权利的债权。而证券债权是指债权以证券为表现形式,其与证券不可分,离开证券,债权就无所依附,且行使债权必须以持有证券为前提,否则不能主张权利。
股权质押未经登记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股权质押合同是自成立时就已经生效的。当事人没有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的,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若出现善意第三人的情况,则需要具体分析。
质权未登记的质押合同有效,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从合同成立的时候生效,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没有办理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一般债权质押的特征有以下这些:1、担保性:一般债权质押是以一定的可转让的指名债权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一种担保物权;2、物权性:虽然一般债权质押的标的为指名债权,但由于其属于担保物权项下的一个细目,因而理所当然地具有物权性质;3、支配性:质权人不必依赖出质人的行为就可以直接行使质权,从而实现自己的债权。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担保性:一般债权质押是以一定的可转让的指名债权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一种担保物权;物权性:一般债权质押的标的为指名债权,但由于其属于担保物权项下的一个细目,因而具有物权性质;支配性:质权人不必依赖出质人的行为就可以直接行使质权实现债权。
1、担保性;2、物权性:虽然一般债权质押的标的为指名债权,但由于其属于担保物权项下的一个细目,因而理所当然地具有物权性质;3、支配性:质权人不必依赖出质人的行为就可以直接行使质权,从而实现自己的债权。
质押合同并不一定要登记的,质押不需要登记的财产时,自财产交付时质权设立,质押人按质押合同约定承担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等。
一般债权质押的特征有以下这些:1、担保性:一般债权质押是以一定的可转让的指名债权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一种担保物权;2、物权性:虽然一般债权质押的标的为指名债权,但由于其属于担保物权项下的一个细目,因而理所当然地具有物权性质;3、支配性:质权人不必依赖出质人的行为就可以直接行使质权,从而实现自己的债权。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质权未登记,但质押合同有效。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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