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债权质押的特征有以下这些:1、担保性:一般债权质押是以一定的可转让的指名债权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一种担保物权;2、物权性:虽然一般债权质押的标的为指名债权,但由于其属于担保物权项下的一个细目,因而理所当然地具有物权性质;3、支配性:质权人不必依赖出质人的行为就可以直接行使质权,从而实现自己的债权。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1、担保性;2、物权性:虽然一般债权质押的标的为指名债权,但由于其属于担保物权项下的一个细目,因而理所当然地具有物权性质;3、支配性:质权人不必依赖出质人的行为就可以直接行使质权,从而实现自己的债权。
一般债权质押的特征有以下这些:1、担保性:一般债权质押是以一定的可转让的指名债权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一种担保物权;2、物权性:虽然一般债权质押的标的为指名债权,但由于其属于担保物权项下的一个细目,因而理所当然地具有物权性质;3、支配性:质权人不必依赖出质人的行为就可以直接行使质权,从而实现自己的债权。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通常认为一般债权也可以成为质权标的。一般债权是指不以证券表示其权利的债权。而证券债权是指债权以证券为表现形式,其与证券不可分,离开证券,债权就无所依附,且行使债权必须以持有证券为前提,否则不能主张权利。
1.质权的从属性质权的从属性是指质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2.质权的不可分性质权的不可分性是指质权与抵押权一样具有不可分性,即质物的全部价值担保债权的全部。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权标的的全部,即使债权部分受到清偿也不受影响。3、质权的物上代位性质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权标的的代位物上。
未登记的质押也优先于一般债权。质权属于物权的一种,物权具有优先性、排他性,并且法律明确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居间合同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居间人在合同关系中处于介绍人的地位;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双务性和不要式性;居间合同具有有偿性。居间人以收取报酬为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当然要向居间人支付报酬,作为对居间人活动的报偿。
可以质押的债权有以下这些:(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等。
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