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债权质押的特征有以下这些:1、担保性:一般债权质押是以一定的可转让的指名债权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一种担保物权;2、物权性:虽然一般债权质押的标的为指名债权,但由于其属于担保物权项下的一个细目,因而理所当然地具有物权性质;3、支配性:质权人不必依赖出质人的行为就可以直接行使质权,从而实现自己的债权。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担保性:一般债权质押是以一定的可转让的指名债权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一种担保物权;物权性:一般债权质押的标的为指名债权,但由于其属于担保物权项下的一个细目,因而具有物权性质;支配性:质权人不必依赖出质人的行为就可以直接行使质权实现债权。
1、担保性;2、物权性:虽然一般债权质押的标的为指名债权,但由于其属于担保物权项下的一个细目,因而理所当然地具有物权性质;3、支配性:质权人不必依赖出质人的行为就可以直接行使质权,从而实现自己的债权。
通常认为一般债权也可以成为质权标的。一般债权是指不以证券表示其权利的债权。而证券债权是指债权以证券为表现形式,其与证券不可分,离开证券,债权就无所依附,且行使债权必须以持有证券为前提,否则不能主张权利。
一般合伙具有如下特征:必须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订立合伙协议。合伙是一种共同经营体。合伙是人合企业。主要是基于合伙人之间的人身信任程度而设立的企业,是相对于资合企业而言的。合伙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合伙的目的是为了营利。
质押行为的特征是通过质权表现出来的,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也就当然具有担保物权的一般特性。其特征有:质权具有从属性;质权具有不可分性;质权具有优先受偿性;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未登记的质押也优先于一般债权。质权属于物权的一种,物权具有优先性、排他性,并且法律明确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保证合同生效日期是合同成立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且该合同具有从属性,其效力根据主合同的变化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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