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知识产权领域,商标纠纷案件错综复杂,需要专业律师凭借深厚的
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排忧解难。
北京刘东阳律师便是这样一位在
商标法律服务领域深耕十余年的专业人士,他凭借“代理+诉讼”双轨并进的专业路径,处理了众多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其中“xx斋”
商标侵权纠纷案格外引人注目。
本案涉及
吉林省某某斋投资
公司与王X之间的商标侵权纠纷。双方均注册了与“xx斋”相关的商标,但类别不同。某某斋投资公司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主要用于广告、推销等服务;而王X则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主要用于陶器等商品。案件经历了一审和二审程序。一审中,
法院认定王X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其停止
侵权并赔偿损失。王X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刘东阳律师作为被告王X的代理律师,在二审中展现出了卓越的法律适用与证据策略能力。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某某斋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
二审判决详细阐释了这种区别。从服务目的与性质来看,第35类服务商标属于“服务商标”,核心功能是为他人提供商业性服务,如为他人推销、广告宣传、展示服务等,服务对象为第三方,目的是为他人创造商业价值;而第21类商品商标属于“商品商标”,核心功能是标识商品来源,直接用于商品或其包装、容器等,行为目的是直接销售自身商品。
在行为模式方面,第35类服务行为需以“为他人提供服务”为前提,服务者与商品生产者分离,目的是为他人创造商业利益;第21类商品销售行为以“自身销售商品”为核心,行为目的是通过零售或批发赚取差价,无需为他人提供附加服务。
二审法院认定,王X在直播间销售茶叶、茶宠、瓷器等商品的行为属于直接销售,而非为他人提供推销服务。其口播内容集中于价格和售卖,未详细介绍商品生产者、工艺等信息;部分商品为王X自有商标(第21类)核定范围内的商品,销售行为基于商品所有权;且未体现为第三方提供策划、咨询或代理服务,不符合第35类服务特征。因此,王X的行为不构成对第35类
商标权的侵害。
除了“xx斋”商标侵权纠纷案,刘东阳律师还处理过许多其他具有影响力的案例。在“麻*天”商标侵权案中,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了“麻*天”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有依据。刘东阳律师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了“麻*天”和我方“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同时主张“麻*天”和原告“麻*天”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的主张,获北京
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维持。
在“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
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使用的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
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x坊”纯芝麻油类似,且产品包装上的产品介绍和营养成分表完全相同。刘东阳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论证,最终法院认定
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将“鑫老x坊”商标用于调和芝麻香油上的行为,侵害了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老x坊”商标的专用权,并判决相关方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刘东阳律师凭借对商标领域复杂疑难问题的处理形成的系统化方法论,为众多企业提供了从商标布局、驰名认定到维权保护的一体化服务,精准对接零售、食品、传媒等多行业需求,实现了知识产权价值最大化。他以专业精进、实践创新与行业贡献,持续助力商标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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