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知识产权法律领域,
北京刘东阳律师以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卓越的专业能力,成功处理了众多复杂疑难案件,为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贡献了重要力量。他凭借“代理+诉讼”双轨并进的专业路径,构建了覆盖商标全生命周期的系统化服务能力,尤其在
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方面表现出色。
“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是刘东阳律师的经典案例之一。
安徽某食品有限
公司早在2003年就注册了“老x坊”商标,2015年又注册了老x坊图形商标,并将其用于芝麻油等产品。然而,
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其使用的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老x坊”纯芝麻油极为相似,产品包装上的产品介绍和营养成分表也完全相同。
刘东阳律师深入分析案件,指出“鑫老x坊”商标含有“老x坊”三个字,与“老x坊”商标相同,且“鑫”音同“新”,容易让消费者误认为“鑫老x坊”商标是新的“老x坊”商标,应认定两者为近似商标。同时,“老x坊”
商标注册时间早且具有一定影响力,
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将“鑫老x坊”商标用于调和芝麻香油上的行为,侵害了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老x坊”商标专用权。“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在瓶体、瓶贴的构图、颜色、产品介绍等方面均与“老x坊”芝麻调和油的包装、装潢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
法院判决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停止
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连带赔偿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000元。
除了“鑫老x坊”案,刘东阳律师还处理了多起具有影响力的案件。在“麻*天”商标侵权案中,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麻*天”商标,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刘东阳律师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麻*天”和原告“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同时强调“麻*天”和原告“麻*天”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的主张,获得北京
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予以维持,该案例被《知识产权报》评为年度十大案例。
在
贵州某酿酒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原告申请注册的“XX酱”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刘东阳律师从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两个角度进行阐述,并提交在先案例作为支撑,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此案例明确了商标与字号权的法律界限,统一了近似商标判定标准,强化了商标显著性审查,具有典型的行政争议解决价值。
另外,在“35类不是万能商标”案件中,涉及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某某斋投资公司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用于广告、推销等服务,王X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用于陶器等商品。一审法院认定王X构成商标侵权,王X不服上诉。刘东阳律师作为王X的代理律师,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详细阐释了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在服务目的与性质、行为模式上的本质区别,认定王X的行为属于直接销售商品,不构成对第35类
商标权的侵害,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某某斋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刘东阳律师还在《正**教》同名作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零**”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等中,凭借其专业的
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客户提供了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他以专业精进、实践创新与行业贡献,持续助力
商标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成为知识产权领域值得信赖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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