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纠纷错综复杂,而
北京市京师
律师事务所的刘东阳律师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处理了众多具有影响力的案件。他以独特的法律视角和精湛的诉讼技巧,为客户在知识产权保护的道路上保驾护航,其中“鑫老x坊”
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等案例更是成为业内典范。
“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被
马鞍山中院评为年度10大典型案例。
安徽某食品有限
公司早在2003年就注册了“老x坊”商标,2015年又注册了老x坊图形商标,并将其用于芝麻油等产品。然而,
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使用的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老x坊”纯芝麻油类似,产品包装上的产品介绍和营养成分表也完全相同。
“鑫老x坊”商标含有“老x坊”三个字,与“老x坊”商标相同,“鑫”音同“新”,容易让消费者误认为“鑫老x坊”商标系新“老x坊”商标,应认定两者为近似商标。“老x坊”
商标注册时间早且有一定影响力,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将“鑫老x坊”商标用于调和芝麻香油上的行为,侵害了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老x坊”商标的专用权。同时,“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所使用的瓶体、瓶贴的构图、颜色、产品介绍等均与“老x坊”芝麻调和油的包装、装潢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
法院判决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停止侵犯安徽某食品有限
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000元。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也对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
除了“鑫老x坊”案,刘东阳律师在“麻*天”商标侵权案中也展现出卓越的法律能力。
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麻*天”商标,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有依据。侵权方“麻*天”商标在29类“食用油”产品注册在先,在30类“花椒油”产品上享有“蓉*卓越麻*天”商标。原告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麻*天”和己方“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同时主张“麻*天”和原告“麻*天”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的主张,获北京
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维持。
在
贵州某酿酒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原告申请注册“XX酱”商标被驳回,刘东阳律师从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两个角度阐述,并提交在先案例支撑,最终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此案明确了商标与字号权的法律界限,统一了近似商标判定标准,强化了商标显著性审查,具有典型的行政争议解决价值。
在“35类不是万能商标,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案中,涉及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原告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用于广告、推销等服务,被告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用于陶器等商品。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侵权,二审法院经审理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详细阐释了两类商标在服务目的与性质、行为模式上的本质区别,认定被告行为属于直接销售商品,未侵害原告第35类
商标权。
刘东阳律师还在《正**教》同名作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零**”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等中为客户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成功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他凭借“代理+诉讼”双轨并进的专业路径,构建了覆盖商标全生命周期的系统化服务能力,在知识产权领域展现出强大的实力和影响力。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