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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东阳律师8年深耕,“xx斋”等商标案成行业典范

2025.12.09 知识产权 9人浏览举报
解析
知识产权领域,商标纠纷错综复杂,每一个案例都像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北京刘东阳律师,凭借着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多起商标案件中为当事人赢得了胜利,其中“xx斋”商标侵权纠纷二审案尤为引人注目。
刘东阳律师从事法律行业已有8年,现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企业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主任等多个重要职务。他毕业于北京化工大学,还拥有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学硕士学位,深耕商标法律服务领域十余年,构建了覆盖商标全生命周期的系统化服务能力。多年来,他输出了众多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此次“xx斋”商标案更是彰显了他在法律适用与证据策略上的卓越能力。
这起“xx斋”商标侵权纠纷涉及原告吉林省某某斋投资公司和被告王X。某某斋投资公司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用于广告、推销等服务;而王X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用于陶器等商品。一审中,法院认定王X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王X不服,提起上诉,刘东阳律师作为王X的代理律师,开始了这场艰难的二审维权之路。
二审中,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在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上。刘东阳律师深知,要想赢得这场官司,就必须清晰地阐述这两类商标在服务目的、性质和行为模式上的差异。
第35类服务商标属于“服务商标”,其核心功能是为他人提供商业性服务,而非直接销售商品。像为他人推销,通过提供建议、策划、咨询等服务帮助他人提升商品或服务的销量;广告宣传,通过媒体为他人推广商品或服务;展示服务,以零售为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他人商品,这些行为的服务对象都是第三方,目的是为他人创造商业价值。而第21类商品商标属于“商品商标”,核心功能是标识商品来源,直接用于商品或其包装、容器等,行为目的是直接销售自身商品,无需为他人提供附加服务。
在行为模式上,第35类服务行为需以“为他人提供服务”为前提,服务者与商品生产者分离,行为目的是为他人创造商业利益;第21类商品销售行为则以“自身销售商品”为核心,销售者与商品生产者可能合一,行为目的是通过零售或批发赚取差价。
刘东阳律师在二审中,通过对王X行为的详细分析,指出王X在直播间直接销售自有商标(第21类“xx斋”商标)的紫砂壶、茶叶等商品,口播内容集中于价格和售卖,未详细介绍商品生产者、工艺等信息,商品来源部分为王X自有商标核定范围内的商品,且未体现为第三方提供策划、咨询或代理服务。这充分证明王X的行为属于直接销售商品,而非为他人提供推销服务,因此未侵害某某斋投资公司第35类“xx斋”商标专用权。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刘东阳律师的观点,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某某斋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判决结果不仅为当事人王X挽回了损失,也为商标领域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除了“xx斋”商标案,刘东阳律师还办理过许多其他具有影响力的案件。在“麻*天”商标侵权案中,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麻*天”商标。刘东阳律师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侵权方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了“麻*天”和原告“麻*天”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的主张,获法院支持。在“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他准确判断“鑫老x坊”商标与“老x坊”商标构成近似,成功维护了商标所有者的权益。
刘东阳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敏锐的洞察力和出色的辩论能力,在商标法律服务领域不断创造佳绩。他的每一个案例都像是一座灯塔,为企业和个人在知识产权的海洋中指引方向,也为商标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报告编号:NO.202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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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东阳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刘东阳律师,专职律师擅长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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