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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领域,每一个案例都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背后是律师们运用专业知识和智慧为当事人争取权益的艰辛历程。
北京刘东阳律师,一位在知识产权领域深耕十余年的资深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专业能力,成功处理了众多具有影响力的案件。下面让我们一起走进他经办的几个典型案例。
“麻*天”
商标侵权案:行政与民事接力反击
在“麻*天”商标侵权案中,
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麻*天”商标,这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原告向
海淀区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有依据。侵权方“麻*天”商标在29类“食用油”产品注册在先,并在30类“花椒油”产品上享有“蓉*卓越麻*天”商标。刘东阳律师代理的原告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了“麻*天”和原告“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同时强调“麻*天”和原告“麻*天”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有关“使用在先抗辩”及“食用油和花椒油属于类似商品的主张”,最终获得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予以维持。
“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精准认定近似商标
安徽某食品有限
公司于2003年注册了“老x坊”商标,2015年又注册了老x坊图形商标,并将其用于生产的芝麻油等产品上。而
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使用的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x坊”纯芝麻油类似,且产品包装上的产品介绍和营养成分表完全相同。刘东阳律师通过深入分析,指出“鑫老x坊”商标含有“老x坊”三个字,与“老x坊”商标相同,而“鑫”的音同“新”,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鑫老x坊”商标系新“老x坊”商标,应认定两者为近似商标。最终,法院认定
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将“鑫老x坊”商标用于调和芝麻香油上的行为,侵害了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老x坊”商标的专用权。
“XX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多维度亮点凸显价值
原告
贵州省某公司申请注册第62110XXX号“XX酱”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3类酒类商品),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中国**航空有限公司”构成《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刘东阳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从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两个角度来阐述,并提交在先案例作为支撑。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亮点。首先,明确了商标与字号权的法律界限,清晰界定企业字号与商标的功能差异,重申商标审查中应排除单纯字号元素的干扰,对处理
商标权与字号权冲突具有指导意义。其次,统一了近似商标判定标准,通过司法审查纠正行政机关“形式化比对”倾向,强调商标近似性需结合标志实际使用场景及公众认知综合判断,推动审查标准统一。再者,强化了商标显著性审查,明确企业名称作为
商标注册时的显著性审查规则,对规范商标申请行为、避免权利滥用具有示范作用。最后,展现了典型行政争议解决价值,案件涉及司法对行政裁量的监督,展现法院在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中的能动性,适合作为商标确权类典型案例推广。
刘东阳律师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这些知识产权案件中为当事人成功维护了权益,同时也为行业树立了标杆,推动了知识产权领域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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