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知识产权领域,
北京刘东阳律师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处理了众多复杂疑难案件,为客户维护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为行业发展贡献了重要力量。下面就为大家介绍刘东阳律师办过的几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麻*天”
商标侵权案:行政与民事接力反击
侵权“麻*天”商标侵权案被《知识产权报》评为年度10大典型案例。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麻*天”商标,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原告向
海淀区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侵权方“麻*天”商标在29类“食用油”产品注册在先,且在30类“花椒油”产品上有“蓉*卓越麻欢天”商标。刘东阳律师助力原告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欢天”商标,并确认“麻*天”和原告“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同时强调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主张,获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予以维持。
“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维护商标专用权
“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被
马鞍山中院评为年度10大典型案例。
安徽某食品有限
公司于2003年注册“老x坊”商标,2015年注册老榨坊图形商标,并用于芝麻油等产品。
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商标及外包装与“老x坊”产品类似,产品介绍和营养成分表也相同。经审理,“鑫老x坊”商标含“老x坊”,与“老x坊”近似,且“老x坊”
商标注册早、有影响力,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等将“鑫老x坊”用于调和芝麻香油的行为,侵害了“老x坊”商标专用权。法院判决相关方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000元。
贵州某酿酒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明确法律界限
这起案件是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原告贵州省某公司申请注册第62110XXX号“XX酱”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3类酒类商品),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中国**航空有限公司”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注册申请。刘东阳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从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两个角度阐述,并提交在先案例支撑。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此案清晰界定企业字号与商标的功能差异,纠正行政机关“形式化比对”倾向,强调商标近似性需综合判断,明确企业名称作为商标注册时的显著性审查规则,对处理
商标权与字号权冲突、规范商标申请行为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xx斋”商标侵权纠纷案:厘清商标类别本质区别
在“xx斋”商标侵权纠纷中,原告某某斋投资公司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用于广告、推销等服务;被告王X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用于陶器等商品。一审法院认定王X构成侵权,王X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某某斋投资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判决详细阐释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包括服务目的与性质、行为模式等方面。明确第35类服务商标核心是为他人提供商业服务,第21类商品商标核心是标识商品来源、直接销售商品。王X在直播间直接销售自有商标商品的行为,被认定不构成对第35类商标权的侵害。
刘东阳律师凭借在这些案例中的出色表现,展现了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卓越能力。他既精通商标注册、异议、无效宣告等确权程序,又擅长商标侵权诉讼、
反不正当竞争及行政争议解决,为企业提供从商标布局到维权保护的一体化服务,推动了
商标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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