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知识产权领域,
北京市京师
律师事务所的刘东阳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卓越的专业能力,成为了众多企业维权的坚强后盾。他深耕
商标法律服务领域十余年,构建了覆盖商标全生命周期的系统化服务能力,经办的多起案例在行业内产生了深远影响。
“麻*天”
商标侵权案是刘东阳律师的经典之作。
侵权方作为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麻*天”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原告向
海淀区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侵权方“麻*天”商标在29类“食用油”产品注册在先,还在30类“花椒油”产品上享有“蓉*卓越麻欢天”商标。刘东阳律师协助原告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欢天”商标,并确认了“麻*天”和原告“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同时强调“麻*天”和原告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的主张,最终获得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予以维持,该案例还被《知识产权报》评为年度10大典型案例。
“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同样备受瞩目。
安徽某食品有限
公司注册了“老x坊”及相关图形商标,并用于芝麻油等产品。
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其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老x坊”纯芝麻油类似,产品介绍和营养成分表也完全相同。刘东阳律师深入分析案件,指出“鑫老x坊”商标含有“老x坊”三个字,与“老x坊”商标近似,“老x坊”
商标注册时间早且有一定影响力。最终法院认定
马鞍山某食品有限
公司、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将“鑫老x坊”商标用于调和芝麻香油上的行为,侵害了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老x坊”商标专用权,该案例被马鞍山中院评为年度10大典型案例。
而
贵州某酿酒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更是充分展现了刘东阳律师在法律适用与证据策略上的卓越能力。原告贵州省某公司申请注册第62110XXX号“XX酱”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3类酒类商品),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中国**航空有限公司”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刘东阳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从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两个角度进行阐述,并提交在先案例作为支撑。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此案例明确了商标与字号权的法律界限,统一了近似商标判定标准,强化了商标显著性审查,具有典型的行政争议解决价值。
在“xx斋”商标侵权纠纷中,原告某某斋投资公司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用于广告、推销等服务,被告王X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用于陶器等商品。一审法院认定王X构成商标侵权,王X不服上诉。刘东阳律师作为被告代理律师,详细阐释了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第35类服务商标核心是为他人提供商业性服务,第21类商品商标核心是标识商品来源。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某某斋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外,刘东阳律师还服务过多家公司,在《正**教》同名作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为图书公司证明书名知名度和显著性,推动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图书领域的适用;在“零**”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中,为信息技术公司成功拿回
商标权;在“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为包装机械公司维护了权益,净化了市场。
刘东阳律师以其专业的
法律知识、精湛的诉讼技巧和高度的责任感,为客户解决了一个又一个知识产权难题,在商标法律服务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口碑,为行业的发展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做出了重要贡献。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