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须持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局审核上报市局,市局审批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申请人落户天津后,配偶、孩子可以通过随迁或投靠的方式落户天津。同步随迁:申请人办理落户的同时办理家属(子女)落户。投靠落户:申请人落户天津后再办理家属(子女)落户。
孩子随迁落户需求父(母)落户天津,孩子跟随父(母)把户口迁过去,未满18周岁的孩子不能独自立户。(1)请求人在津具有合法波动住所(非个人户口);(2)孩子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
以购房入户的方式迁入,子女等直属亲戚可以随迁。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办理入户。
外省市户籍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已办理退休手续,投靠子女在天津市连续居住满5年,子女均为天津市居民户口(申请落户人员子女中有符合国家规定家属随军条件的现役军人或已出国定居注销户口的,不受子女户口均在天津市的限制)。
随迁子女是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是指户籍登记在外省(区、市)、本省外县(区)的乡村,随务工父母到输入地的城区、镇区(同住)并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随迁,指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办理工作异地调动时亲属随同前往。
随迁子女入学,是指子女的户口若随父母迁移的,可以在户口所在地(迁入地)就近入学(按学区划分)。随迁子女转学,是指转学籍,是相对于户口不在本学区,但是本学区有学校愿意接收该生入学的,可以转学籍就读的政策。
公民离开户口登记的常住地到另一常住地长期居住的,应当由迁移人或者户主及时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移登记。公民因搬迁或购房,在我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滨海新区之间或两区三县之间迁移户口,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是指户籍登记在外省(区、市)、本省外县(区)的乡村,随务工父母到输入地的城区、镇区(同住)并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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