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争议,确定房屋的所有权。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房屋拆迁后的土地确权是指通过法律程序将拆迁后的土地所有权确认给相应的权利人。确权的目的是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使其可以依法享有拆迁后土地的使用权。首先,在拆迁计划执行前,相关部门应当对待拆迁的土地进行调查核实,确定土地的权属关系和使用情况。在这一过程中,必须充分听取拆迁户的意见和解决拆迁户提出的合理要求。其次,在拆迁后,拆迁户需要补偿的土地权属问题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拆迁户可以依法提出土地所有权的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例如土地证书、房产证、土地登记等。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核实,确保拆迁户的土地权属得到合法确认。最后,在确权的过程中,需要及时公示有关信息,并公开听取意见。这样可以增加确权的透明度,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总之,房屋拆迁后的土地确权需要通过调查核实、申请审查和公示听证等程序来进行。这样可以保障拆迁户合法权益的得到充分保护,并确保拆迁后土地的合法使用权。同时,相关部门需要加强监督和管理,以预防不法分子利用拆迁土地进行非法牟利的行为。
1、拆迁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进行登记调查时,可以对房屋确权。2、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向征收部门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如房屋所有权证、房屋购销合同及补充合同、房屋销售统一发票、房屋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房屋完税凭证等。按规定,进行拆迁补偿时,被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要给予补偿。并且,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即违法建筑,将不予补偿。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拆迁部门对房屋进行征收拆迁时,会对房屋进行调查,在调查阶段可以对房屋进行确权,向征收部门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条相关规定,房子还没建好仅凭着拆迁协议还不可以确权。因为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房屋属于不动产,需要进行登记才可以确权。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农村房子卖了土地确权归集体。在农村地区,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制,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土地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具有土地确权和处置权,买卖房子权属不影响土地权属。
没有土地证的情形下,房屋被拆迁,只要是属于合法建筑且具备房产证的就可以获得补偿,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一般来说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没有土地证的情形下,房屋被拆迁,只要是属于合法建筑且具备房产证的就可以获得补偿,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一般来说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房子拆迁的赔偿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