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背靠背”条款:能否成拒付工程款挡箭牌?案例给出答案
解析
案情回顾:“背靠背”条款引发的工程款纠纷
中国电建集团某公司将一项工程分包给四川某公司,双方在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背靠背”条款,即需以政府审计部门审核确定工程价款金额,且只有在发包方收到业主的款项后,才向四川某公司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后,四川某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了施工任务,便起诉中国电建集团某公司主张工程款。然而,中国电建集团某公司却以“背靠背”条款和尚未进行政府审计为由,主张付款条件不成就,拒绝支付工程款。一、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均支持了中国电建集团某公司的抗辩事由,这让四川某公司陷入了困境。
法律依据与抗辩策略
四川某公司并未放弃,而是委托专业律师团队寻求解决办法。袁继尚律师及团队接手此案后,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分析,从多个方面找到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抗辩策略。
审计结果与工程结算的关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法工备函[2017]22号)明确指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这表明,政府审计结果并非是确定工程价款结算的唯一依据,不能简单地将审计结果与工程结算划等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第2条第(七)项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第二条也都明确规定,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这些规定进一步强调了工程结算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不能因审计问题而影响工程款的支付。
“背靠背”条款的公平性考量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民提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及其立法宗旨,法律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目的在于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建设项目中出现违规行为。而案涉工程款的结算,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诉争工程款的结算,与法律规定的国家审计的主体、范围、效力等,属于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问题,即无论案涉工程是否依法须经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均不能认为,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可以成为确定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结算的当然依据,对案涉工程的结算依据问题,应当按照双方当事人的履行等情况确定。
同时,袁继尚律师团队还提交了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指出总承包方在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后,其理应及时组织双方进行工程结算及支付工程价款,以确保施工方取得工程款。总承包方与发包方是否收到业主的款项,不影响总承包方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收到业主款项后支付的约定有失公允,对于付款条件未成就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再审结果:正义终得伸张
再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袁继尚律师团队提出的法律依据和观点。法院认为,原审法院以“背靠背”条款和“需以政府审计”为由而认为付款条件不成就是错误的。最终,再审法院撤销了原一审、二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这一结果为四川某公司争取到了重新主张工程款的机会,也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案例启示:施工方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通过这起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背靠背”条款虽然在合同中被广泛使用,但并不一定能成为发包方拒付工程款的合法理由。对于施工方来说,在签订合同时,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特别是“背靠背”条款的约定,避免陷入不利的境地。如果遇到发包方以“背靠背”条款为由拒付工程款的情况,施工方要及时寻求法律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如工程合同、施工记录、验收报告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此外,施工方还可以加强与发包方的沟通和协商,尽量通过友好的方式解决问题,避免走上诉讼的道路。
总之,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的支付问题关系到施工方的切身利益。施工方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发包方也应该遵守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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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继尚律师
新疆君翰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地:乌鲁木齐执业10年
擅长:
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法律顾问、行政诉讼、金融证券
律师简介
律师名:袁继尚
执业律所:新疆君翰达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501201610418400
执业年限:10年
个人简介:袁继尚,男,汉族,新疆君翰达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曾任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在职法学博士研究生。新疆首批公司法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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