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背靠背”条款引发的
工程款纠纷中国电建集团某
公司将工程分包给
四川某公司,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背靠背”条款,即需以政府审计部门审核确定工程价款金额。工程竣工后,四川某公司起诉中国电建集团某公司主张工程款,然而,该公司却以“背靠背”条款和尚未进行政府审计为由,主张付款条件不成就。一、二审
法院均支持了中国电建集团某公司的抗辩事由,这让四川某公司陷入了困境。
法律依据:打破“背靠背”条款的枷锁
袁继尚律师及团队律师在接手这个案件后,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分析。他们向法院提交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和住建部的相关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为案件的扭转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法工备函[2017]22号)明确指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
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这意味着,不能简单地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的唯一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第2条第(七)项规定:“规范工程价款结算,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第二条也明确规定:“分部工程验收通过时原则上应同步完成工程款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按时支付到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款结算的理由。”这些文件都强调了不能以审计为由拖延工程款的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民提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案涉工程款的结算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不能成为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结算的当然依据,对案涉工程的结算依据问题,应当按照双方当事人的履行等情况确定。这一裁判观点为本案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同时,律师团队还认为原判决认为中国电建集团某公司依据“背靠背”条款可以拒付工程款是错误的,并提交了
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总承包方在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后,其理应及时组织双方进行工程结算及支付工程价款,以确保施工方取得工程款。总承包方与发包方是否收到业主的款项,不影响总承包方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收到业主款项后支付的约定有失公允,对于付款条件未成就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件结果:再审扭转乾坤
再审法院提审后,采纳了律师团队的观点,认为原审法院以“背靠背”条款和“需以政府审计”为由而认为付款条件不成就是错误的,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这一结果为四川某公司带来了新的希望,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案例启示:施工方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谨慎对待“背靠背”条款
“背靠背”条款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总承包方转移风险的需求,但对于施工方来说,却可能面临工程款支付的不确定性。因此,施工方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审查“背靠背”条款的具体内容,尽量争取对自己有利的条款,或者设置一定的限制条件,如明确总承包方的催款义务、合理的付款期限等。
及时主张权利
当遇到总承包方以“背靠背”条款或政府审计为由拖延支付工程款时,施工方应及时采取措施,通过协商、发函等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协商无果,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注
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
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变化,施工方应及时关注相关信息,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遇到问题时,能够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保留相关证据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应注意保留与工程相关的各种证据,如合同、施工记录、验收报告、发票等。这些证据将在解决纠纷时起到重要的作用。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建设工程领域,施工方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障。“背靠背”条款和政府审计不能成为总承包方拒付工程款的借口。施工方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应积极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也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各方应充分考虑合同条款的合理性和公平性,避免因条款设置不当而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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