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背靠背”条款与审计争议的法律破局
解析
案情回顾:“背靠背”条款与审计争议
中国电建集团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四川某公司,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背靠背”条款,即需以政府审计部门审核确定工程价款金额。工程竣工后,四川某公司起诉中国电建集团某公司主张工程款,而该公司以“背靠背”条款和尚未进行政府审计为由,主张付款条件不成就。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中国电建集团某公司的抗辩事由。
办案过程:多方法律依据助力维权
面对这样的判决结果,四川某公司委托专业律师团队展开再审维权。袁继尚律师及团队律师进行了深入研究,向法院提交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和住建部的相关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明确指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这表明不能简单地将审计结果作为确定工程款结算的唯一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规定,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也强调,分部工程验收通过时原则上应同步完成工程款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按时支付到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款结算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民事判决书中认定,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及其立法宗旨,法律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目的在于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建设项目中出现违规行为。而案涉工程款的结算,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诉争工程款的结算,与法律规定的国家审计的主体、范围、效力等,属于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问题,即无论案涉工程是否依法须经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均不能认为,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可以成为确定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结算的当然依据,对案涉工程的结算依据问题,应当按照双方当事人的履行等情况确定。
同时,律师团队还认为原判决认为中国电建集团某公司依据“背靠背”条款可以拒付工程款是错误的,并提交了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总承包方在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后,其理应及时组织双方进行工程结算及支付工程价款,以确保施工方取得工程款。总承包方与发包方是否收到业主的款项,不影响总承包方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收到业主款项后支付的约定有失公允,对于付款条件未成就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件结果:再审纠错,维护公平正义
再审法院提审后认为原审法院以“背靠背”条款和“需以政府审计”为由而认为付款条件不成就是错误的,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这一结果为四川某公司争取到了重新审理的机会,也体现了法律对于公平正义的维护。
案例启示:建筑行业法律风险防范
合同条款约定需谨慎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背靠背”条款等约定看似合理,但可能存在诸多风险。施工方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对于可能限制自身权益的条款要谨慎对待,必要时可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同时,要明确工程款的结算方式和时间节点,避免因条款模糊而引发纠纷。
关注法律法规变化
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不断更新,企业和从业者要及时关注相关政策文件的变化。像本案中涉及的全国人大法工委和住建部的文件,对于工程结算和审计问题有了明确的规定,企业应根据这些规定调整自身的经营和管理策略,以避免因违反法律法规而承担不利后果。
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当发生合同纠纷时,当事人要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合同、施工记录、验收报告等,为维权提供有力支持。同时,要选择专业的律师团队,他们能够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维权方案。
总之,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都应重视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共同推动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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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继尚律师
新疆君翰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地:乌鲁木齐执业10年
擅长:
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法律顾问、行政诉讼、金融证券
律师简介
律师名:袁继尚
执业律所:新疆君翰达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501201610418400
执业年限:10年
个人简介:袁继尚,男,汉族,新疆君翰达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曾任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在职法学博士研究生。新疆首批公司法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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