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战告捷:
租赁合同纠纷显实力
王惠敏律师曾接手过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我方当事人向对方提供办公场地,对方使用后却长期拖欠场地费用与
水电费,还以
合同无效、场地未全部交付、无法办理
执照等理由拒付。案件初始,形势并不乐观,因为诉讼中查明涉案场地未取得规划许可,依法被认定租赁合同无效。然而,王惠敏律师并没有被这一不利局面吓倒。
她针对“合同无效但已实际占用”的核心情形,制定了精准的诉讼策略。首先,她锁定实际占用事实,通过搬离记录、费用支付记录、物业凭证等,固定了对方实际使用场地至搬离当日的关键事实。其次,她强调无效并不等于免单,依据司法解释,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仍应支付场地占用费,标准参照原合同约定。再者,她击破对方的抗辩,对方所称未交付场地、锁门、无法办照等均无书面证据、无有效告知记录,依法不予采信。最后,她清晰主张费用,精准核算拖欠的占用费、水电费,主张合理逾期利息,请求合法有据。
最终,
法院认定租赁合同无效,但完全采纳了王惠敏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对方全额支付场地占用费73333.33元、水电费2564.65元,支持逾期付款利息,按法院核定标准自起诉之日计至清偿日。我方核心诉求全部实现,足额收回被拖欠款项。这一案件充分展现了王惠敏律师在面对复杂法律问题时的冷静和智慧,她精准把握法律规则,用扎实的证据维护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再破难题:
买卖合同纠纷展风采
在另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我方当事人与对方存在长期电线电缆买卖交易,对方收货安装后,拖延支付大额货款,并在对账确认欠款后,突然以“产品质量问题”为由提出反诉,要求退货赔偿,意图拒付货款。
王惠敏律师围绕证据链、检验期、举证责任三大核心构建抗辩逻辑。她固定对账效力,指出对方已书面确认欠款,属于对债权债务的明确认可,事后反悔无依据。她严守检验规则,说明对方收货后长期未提异议,远超合理检验期限,亦未按约定书面提出质量异议,丧失异议权。她强化举证责任,强调产品质量争议应由主张方举证,对方无鉴定报告、无直接证据证明产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她还穿透反诉意图,指出对方反诉本质为拖延付款、逃避债务,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完全采纳了王惠敏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对方支付全部欠付货款及利息,唯一
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对方全部反诉请求。对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彻底驳回上诉。我方全额胜诉,成功追回欠付货款,债权得到完整保障。这起案件中,王惠敏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和严谨的法律逻辑,戳破了对方的无理抗辩,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
仲裁纠纷:捍卫管辖权益
还有一起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案件。我方当事人与对方因租赁物业相关争议引发仲裁,对方为规避仲裁管辖,向法院提起申请,请求确认案涉《房屋场地租赁合同》中的仲裁协议对双方无效。
王惠敏律师接受委托后,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了明确的代理策略。她指出,我方作为租赁物业的合法受让人,依法继受原租赁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包括仲裁条款。对方对仲裁条款的效力曾以实际行为表示认可,在知晓租赁物业产权划转及我方继受租赁合同权利义务后,未明确反对仲裁条款对双方的约束力,且实际向我方履行了租金支付等合同义务,双方亦未就争议管辖另行约定,应视为对方认可仲裁条款的效力。同时,案涉仲裁协议合法有效,具备仲裁协议的全部法定要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完全采纳了王惠敏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案涉仲裁协议合法有效,我方作为租赁物业受让人,依法继受原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仲裁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对方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驳回对方的全部申请,案件申请费由对方负担。王惠敏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管辖权益,为当事人规避诉讼风险、高效解决争议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王惠敏律师,硕士研究生,
广东华宪润科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省“三旧”改造协会政策与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她多年深耕土地管理和城市更新领域,熟悉土地管理、城市更新、国企管理、税务筹划等法规政策,具有丰富的项目实战经验。她不仅在上述案例中展现了卓越的法律能力,还深度参与立法调研,在专业研究方面也颇有建树。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需求,不妨前往
广州市
天河区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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