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无效,仍为当事人追回损失
在一个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我方当事人向对方提供办公场地,对方使用后却长期拖欠场地费用与
水电费。对方还以
合同无效、场地未全部交付、无法办理
执照等理由拒付。王惠敏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调查。
诉讼中查明涉案场地未取得规划许可,依法被认定租赁合同无效。但王惠敏律师并未因此退缩,她针对“合同无效但已实际占用”的核心情形,制定了精准的诉讼策略。首先,她用搬离记录、费用支付记录、物业凭证固定对方实际使用场地至搬离当日的关键事实,锁定了实际占用情况。其次,依据司法解释,她明确指出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仍应支付场地占用费,标准参照原合同约定。再者,对于对方所称未交付场地、锁门、无法办照等抗辩,由于对方均无书面证据、无有效告知记录,依法不予采信。最后,她精准核算拖欠的占用费、水电费,主张合理逾期利息,请求合法有据。
最终,
法院认定租赁合同无效,但完全采纳了王惠敏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对方全额支付场地占用费73333.33元、水电费2564.65元,并支持逾期付款利息,按法院核定标准自起诉之日计至清偿日。我方核心诉求全部实现,足额收回被拖欠款项。这个案例充分展现了王惠敏律师在面对复杂法律问题时的冷静与智慧,即便合同无效,也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权益。
击破质量异议,追回大额货款
在
买卖合同纠纷中,我方当事人与对方存在长期电线电缆买卖交易。对方收货安装后,拖延支付大额货款,并在对账确认欠款后,突然以“产品质量问题”为由提出反诉,要求退货赔偿,意图拒付货款。王惠敏律师代理一审、二审全程诉讼。
王惠敏律师围绕证据链、检验期、举证责任三大核心构建抗辩逻辑。她固定了对账效力,指出对方已书面确认欠款,属于对债权债务的明确认可,事后反悔无依据。同时,严守检验规则,对方收货后长期未提异议,远超合理检验期限,亦未按约定书面提出质量异议,丧失异议权。强化举证责任方面,产品质量争议应由主张方举证,对方无鉴定报告、无直接证据证明产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此外,她还穿透了对方反诉意图,指出对方反诉本质为拖延付款、逃避债务,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完全采纳我方代理意见,判决对方支付全部欠付货款及利息,唯一
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对方全部反诉请求。对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彻底驳回上诉。我方全额胜诉,成功追回欠付货款,债权得到完整保障。王惠敏律师在这个案件中,凭借扎实的证据和严谨的法律逻辑,戳破了对方的无理抗辩,为当事人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确认
仲裁协议效力,保障
仲裁程序推进
在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案件中,我方当事人与对方因租赁物业相关争议引发仲裁。对方为规避仲裁管辖,向法院提起申请,请求确认案涉《房屋场地租赁合同》中的仲裁协议对双方无效。
王惠敏律师接受委托后,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了明确的代理策略。她指出,我方作为租赁物业的合法受让人,依法继受原租赁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包括仲裁条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我方作为产权受让人,无条件继受原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该继受包括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同时,对方对仲裁条款的效力曾以实际行为表示认可,对方在知晓租赁物业产权划转及我方继受租赁合同权利义务后,未明确反对仲裁条款对双方的约束力,且实际向我方履行了租金支付等合同义务,双方亦未就争议管辖另行约定,应视为对方认可仲裁条款的效力。此外,案涉仲裁协议合法有效,具备仲裁协议的全部法定要件,原租赁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明确约定了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及选定的仲裁机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法院经审理查明,完全采纳王惠敏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案涉仲裁协议合法有效,我方作为租赁物业受让人,依法继受原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仲裁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对方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驳回对方的全部申请,案件申请费由对方负担。我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仲裁程序得以顺利推进。王惠敏律师在这个案件中,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精准把握法律规定,结合对方的实际履行行为,清晰梳理抗辩逻辑,成功说服法院驳回对方的无理申请。
王惠敏律师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凭借专业的
法律知识、敏锐的洞察力和出色的应变能力,处理了众多复杂的案件。她始终以当事人的利益为出发点,用法律的武器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在法律领域留下了一个个精彩的办案故事,成为当事人值得信赖的法律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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