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收养的实质要件涉外收养的实质要件,是指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收养中国儿童时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收养中国儿童,应当适用中国法律,具备中国收养法规定的成立收养关系的一般实质要件,此与国内收养无异。
外国收养人须由其经常居住地国政府或其他委托收养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内容包括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分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大使馆认证。
解除涉外收养关系主要有以下步骤:(一)交验材料;(二)行政机关受理申请;(三)工作人员询问意见并做笔录;(四)省民政厅审核批准;(五)颁发证明。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涉外收养的程序具体如下:外国收养人通过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收养组织提出收养申请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等等。
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的,应当提供其所在国公证的证明材料(如年龄、婚姻、财产、健康等),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对象:(一)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五)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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